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有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只不過需要按照法定的程序,這樣才能避免發生勞動糾紛。
如果妳朋友想解除勞動合同,可以先和單位領導協商,如果協商壹致的情況是可以隨時離職的。如果是不能協商壹致的情況下,可以按照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自動離職,勞動者提前三十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和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不知道妳朋友和用人單位有沒有約定違約金呢?
下面說壹下什麽情況下才需要支付給用人單位違約金。
《勞動合同法》規定,需要支付違約金的情況有兩種,第壹種是服務期,就是說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起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約定違約金。就是說雙方協商後,如果妳違反服務期約定的,需要支付給公司違約金。
那第二種情況就是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就是說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內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這個約定的可以支付單位違約金。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有很明確的規定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就是說除了以上兩種情況,其他的違約金都不是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