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會計核算目標進壹步明晰。定位於滿足行政單位預算管理和財務管理的雙重需求,不僅要反映行政單位預算執行情況,也要反映行政單位財務狀況;
二是會計核算方法進壹步改進。在原制度僅對固定資產核算采用“雙分錄”的基礎上,進壹步擴大了“雙分錄”的應用範圍,以實現會計核算目標;
三是更加完整地體現了財政改革對會計核算的要求。將近年來為適應財政改革要求分別發布的會計核算補充規定統壹體現在新制度中,更有利於促進深化財政改革;
四是進壹步充實了資產負債核算內容。將原制度中的資產負債科目進行細分,新增了無形資產、在建工程等會計科目,更好地滿足財務管理需要;
五是新增了行政單位直接負責管理的為社會提供公***服務資產的核算規定。增設“政府儲備物資”、“公***基礎設施”科目,單獨核算反映為社會提供公***服務資產情況,與行政單位自用資產相區分,使會計信息反映更科學;
六是增加固定資產折舊和無形資產攤銷的會計處理。計提折舊和攤銷時沖減相關凈資產,在真實反映資產價值的同時,也為下壹步核算反映行政成本奠定基礎;
七是解決了基建會計信息未在行政單位“大賬”上反映的問題。基建會計信息要定期並入行政單位會計“大賬”;
八是進壹步完善凈資產核算。增設“資產基金”和“待償債凈資產”科目,主要反映非貨幣性資產和部分負債變動對凈資產的影響,以便準確反映單位凈資產狀況;
九是進壹步規範單位收支會計核算。調整收支類會計科目設置,更好地滿足財政預算管理要求;
十是完善財務報表體系和結構。增加財政撥款收入支出表,改進資產負債表和收入支出表的結構和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