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婷婷是壹家會計事務所的會計,由於工作粗心給事務所造成了嚴重的經濟損失,剛工作不到兩年的婷婷就被事務所辭退了。在家待了壹段時間後,婷婷得知當地勞動就業部門正在舉辦壹期初級會計工作者技能培訓,就想報名參加,可是就業指導中心的工作人員告訴婷婷這些培訓都是針對失業再就業人員的,必須持有失業登記證才可以報名,婷婷覺得辦理手續太麻煩就放棄了。那麽,像婷婷這種情況,失業後應當如何辦理失業證呢,辦理時都需要哪些證件呢?
事實上,梁婷婷只需要攜帶事務所出具的失業證明和自己的身份證明就可以到當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手續了,非常簡單、便捷。依據《社會保險法》第五十條的相關規定,公民失業後,其原所在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將失業人員名單告知當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並為需要辦理失業登記的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失業人員只要攜帶這份證明以及個人的身份證明,就可以到當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手續。自辦理失業登記手續後,公民就可以每月到指定銀行領取自己的失業保險金,並享受其他失業保險相關待遇。因此,在本案中,梁婷婷只需到事務所開具壹份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證明,並帶上自己的身份證,就可以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手續,享受失業保險相關待遇,參加當地勞動就業部門舉辦的職業培訓。
《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並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十五日內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失業人員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公***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
失業人員憑失業登記證明和個人身份證明,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手續。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
程序合法是壹項具體行為有效的前提,法律規定享有某壹權利需要辦理相應程序的,公民的行為只有符合法定程序,其權益才會受到相應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