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企業會計準則規定,滿足以下壹項或數項標準的租賃,應當認定為融資租賃:(1)在租賃期屆滿時,租賃資產的所有權轉移給承租人。
(2)承租人有購買租賃資產的選擇權,所訂立的購買價格預計將遠低於行使選擇權時租賃資產的公允價值,因而在租賃開始日就可以合理確定承租人將會行使這種選擇權.
(3)租賃期占租賃資產可使用年限的大部分(等於或大於75%).
(4)就承租人而言,租賃開始日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幾乎相當於(等於或大於90%)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
(5)租賃資產性質特殊,如果不做重新改制,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