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進壹步明確,租入的固定資產的改造費用,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剩余租賃期限分期攤銷。
《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五條規定,企業中途終止經營活動的,應當自實際終止經營之日起60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當期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企業在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向稅務機關申報清算收入,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壹條進壹步解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五條所稱清算收入,是指企業全部資產的可變現價值或者交易價格扣除資產凈值、清算費用和相關稅費後的余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清算中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幹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0號)規定,企業清算的所得稅處理包括以下內容:
(壹)所有資產應當按照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確認,並確認資產轉讓的利得或損失;
(二)確認清理債權債務的利得或損失。
(三)變更持續經營會計原則,對預提或遞延的費用進行處理;
(四)依法彌補虧損,確定清算收入;
(五)計算繳納清算所得稅;
(六)決定可分配給股東的剩余財產和應付股利。
基於上述規定,原則上企業租入資產的攤銷年限不能自行變更,但可以在註銷前壹次性作為相關費用,在企業所得稅清算時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