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企業所得稅
1. 公司出資購買房屋、汽車等,但權利人卻為股東或個人,而不是付出資金的單位,有些單位仍照提折舊,依稅法,該固定資產的折舊及相關的保險費用不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因此從節稅的角度來看,產權在公司名下是有利的。
2. 某些外資企業仍按工資總額的壹定比例計提職工福利費列入有關成本費用科目,依稅法規定,外資企業不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計提職工福利費,而應據實列支入相關成本費用,且如實際支出超過工資總額的14%,應做企業所得稅納稅調增(註:新企業所得稅法已無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計提的規定)。
3. 未成立工會組織的、未取得工會組織開具的工會經費撥繳款專用單據的,仍按工資總額的壹定比例計提工會經費,該項計提不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4. 不按照稅法規定的最低年限和凈殘值率標準計提固定資產折舊,在申報企業所得稅時又未做納稅調整,有的公司存在跨納稅年度補提折舊(根據相關稅法的規定,以前年度應計而未計的成本費用不得補計),建議大家在通常情況下,盡可能依據稅法規定的折舊年限和殘值率計提折舊,以免增加納稅調整的工作量或因工作失誤造成損失。
5. 生產性企業在計算生產成本時,記賬憑證後未附料、工、費耗用清單,無成本計算依據,給人以胡拼亂湊做假賬之嫌。
6. 開辦費在開業的當年全額計入當期管理費用而未做相應的納稅調增,以後年度也未做納稅調減,依稅法應從開業的次月起分五年平均攤銷(註:新企業所得稅法暫未見明確規定)。
7. 未按權責發生制的原則,為了人為地減少企業所得稅稅負,沒有依據的隨意計提期間費用,或在年末預提無合理依據的費用,稅局可能不會認可。
8. 員工以發票定額報銷,或采用過期票、連號票或稅法限額(如餐票等)報銷的發票虛假報銷。造成這些費用不能稅前列支的可能。
9. 有些公司長期經營且規模越做越大,但卻又人為地長期做虧損,違反常理,易被稅局檢查或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可能更不劃算。
二、增值稅
1. 增值稅的核算不規範,未按規定進行相關明細核算,如壹般納稅人未設置“未交增值稅”科目核算應交而未交及多繳的稅額;或對留抵稅額也通過“未交增值稅”科目核算,出口退稅通過所謂的“補貼收入”科目核算等等,造成增值稅核算混亂,建議有必要看看關於中級或註會考試關於增值稅的核算,因為很多人沒能弄清楚這壹塊。
2. 運用“發出商品”科目核算發出的存貨,引起繳納增值稅時間上的混亂,按照增值稅條例規定,如采取直接銷售收款方式,商品(產品)發出後,即負有納稅義務(不論是否開具發票)。
3. 行政管理部門等領用原材料、非正常損耗原材料,原材料所負擔的進項稅額並沒有做轉出處理,領用的產成品亦未視同銷售處理。
4. 銷售廢料,沒有計提並繳納增值稅。
5. 對外捐贈原材料、產成品未計提相應的銷項稅額。
6. 為降低稅負,有些企業接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進項抵扣。對會計人員來說,虛開及接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可能構成嚴重的刑事犯罪。
7. 壹般納稅人每月的稅負率恒定,企業本意往往是希望人為控制稅負水平或為了不引起稅務局對異常申報的關註,而實際上正說明了“此地無銀三百兩”,因為通常進貨與銷售並不會同步,每月的稅負率出現適當波動才是正常的。
8. 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開具方與收款人不壹致,依規定如果收款人與發票開具方不壹致,不可以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
9. 小規模納稅人達到規定的銷售額時,可能會被強制認定為壹般納稅人,因此,企業應做好相關準備。尤其是快要達到規定銷售額時,不宜保留太多存貨,否則被強制認定壹般納稅人後,該項存貨銷售時須按17%等稅率,進項卻沒有抵扣,不劃算。壹般納稅人轉正時,通常是半年就需要達到100萬(工業)或180萬(商業)的銷售額,否則,難以轉正。
三、其他稅種
1. 成本費用中公司費用與股東個人消費混雜在壹起不能劃分清楚,按照《個人所得稅法》及國家稅務總局的有關規定,上述事項視同為股東從公司分得股利,必須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相關費用不得計入公司成本費用。
2. 在以現金方式支付員工工資時,無員工簽領確認的工資單;或雖有簽字,皆為同壹人筆跡;或公司員工的工資上限都人為控制在個人所得稅的扣稅標準左右或以內,給人以假賬嫌疑。
3. 很多公司財務人員忽視印花稅的申報(如實收資本及資本公積的印花稅、會計賬簿的印花稅等)。
4. 壹些公司財務人員忽視了房產稅的申報,關聯方提供辦公場地、生產場地給企業使用,未按規定申報房產稅,在稅務稽查時會帶來補稅、罰款及加收滯納金的風險。
5. 將應由出租公司承擔的稅金在本公司列支,計稅依據被降低,變向偷逃了營業稅等,也不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列支。
6. 免抵退生產企業未按照當期免抵稅額計繳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
7. 公司可以向稅局申請返還最近三年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納稅總額2%的代扣代繳手續費,且用於辦稅人員的開支可免個人所得稅,不少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較多的公司未及時辦理返還手續,造成損失。
8. 新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在三年內,繳納的增值稅比上年度增長部分,可以申請返還地方財政分成的壹半(即繳納增值稅的增量部分12.5%),不少企業未及時辦理。
9. 股東個人的股票投資以公司名義進行,如果出現收益,將額外增加企業所得稅稅負及由此產生的利潤分紅所導致的個人所得稅稅負,不劃算。
10. 公司終止經營時,不辦理稅務註銷,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股東將上黑名單,今後如在廣東省再設立公司等,須處理完遺留事情後方可辦理。
四、會計核算等
1. 出納現金未日清月結,月末未與會計及時對賬,不能及時發現是否存在盤盈盤虧等問題和查明原因。
2. 庫存現金過多,日常結算大量使用現金,存在潛在的不安全因素和舞弊隱患;庫存現金賬面出現負數,給人的第壹印象就是假賬,因為正常情況下,庫存現金余額是不太可能出現負數的,壹般都是因為挑選部分單據做“外賬”時會才會出現這種情況。
3. 會計長期未對出納經管的現金進行檢查,個別出納利用管理漏洞挪用現金而公司卻未能及時發現。
4. 銀行賬戶無必要地開立太多,浪費時間不說,因為銀行賬戶如達不到規定存款金額,很多銀行還要收取賬戶管理費;銀行賬戶無必要地開立在離公司很遠或不方便去的地方;外幣賬戶未進行同時反映外幣和人民幣本位幣的復幣核算,很多人不了解外匯復幣核算的概念和方法。
5. 銀行存款余額很大而不進行相關財務安排,如果銀行存款余額很多,且暫時無其他投資或使用計劃,可根據現金流量預測安排壹些不同期限的銀行定期存款組合,因為定期存款利率比活期高,且如需提前支取,利率與活期存款利率壹致,舉手之勞,何樂而不為?
6. 在珠江三角區及廣東其他壹些地區,不少銀行已實現了支票通用,有些仍使用電匯等結算手段,無必要地浪費手續費。
7. 銀行回單及對賬單長期不取回;銀行日記賬與銀行對賬單未定期進行核對;出現未達賬項未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亦未跟蹤處理;存在直接憑銀行對賬單做賬的現象,建議至少在年終結算前,應取回所有銀行的回單並及時進行賬務處理。建議可將銀行對賬單附在每期的會計憑證最後裝訂,以免遺失。
8. 交易發生時,未嚴格審查客戶及借款人的信用,造成應收往來出現壞賬的隱患。
9. 應收往來與客戶長期不對賬;長期不采取措施清收欠款;出現壞賬時,長期不處理;對外幣計價的往來未進行復幣核算。
10. 股東借款數額較大且時間很長未及時結清,依規定,超過壹定期限的股東借款視同分紅。
11. 壞賬損失未及時報經稅局審批,造成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列支。
12. 收付款項時,對發票的角、分尾數不計,亦不及時進行賬務處理,造成往來明細賬始終有零星尾差,導致工作量增加或不方便對賬,建議依發票金額而不要扣減零星的尾數收付款。
13. 編制資產負債表時,重分錄錯誤。正確的應是應收賬款對應預收賬款,預付賬款對應應付賬款,其他應收款對應其他應付款,且重分類應根據相關科目和明細來進行,如應收賬款中張三公司為借方余額為10000元,李四公司為貸方余額5000元,則資產負債表上應收賬款應列示10000元,預收賬款列示5000元。
14. 短期投資(如購買股票投資)未及時進行相關投資損益的核算。
15. 存貨未設數量金額式明細賬,不反映數量核算;生產成本科目未按成本項目設明細賬進行核算,制造費用科目期末仍保留有余額。
16. 存貨數量未定期與倉庫對賬,出現差異未及時查明原因更正,未定期進行存貨盤點,出現盤盈盤虧及毀損、變質未能及時發現和處理,有些公司損耗率明顯偏高未采取措施予以控制。
17. 存貨料到單未到時,不進行暫估入賬處理,致使期末存貨可能出現負數;或雖進行暫估入賬,但把相關的進項稅額也暫估在內,若該批材料當年耗用,對當年的銷售成本將造成影響;或長期未取得相關發票,從而可能被稅務局調增應納稅所得額或處罰。
18. 待攤費用未按照受益期間正確攤銷,未按項目設置相應的明細賬,待攤費用與長期待攤費用的核算範圍混淆。
19. 固定資產及累計折舊未進行分類,未按具體的固定資產設立相應的明細賬,不能清晰反映每項固定資產的原值和累計折舊,導致在固定資產清理時,難以取得該項固定資產原值及已提折舊的數據,當月增加的固定資產,下月應計提折舊,當月減少的固定資產,應從下月起停止計提折舊。
20. 固定資產清理時,未通過固定資產清理科目核算,亦不轉銷該固定資產計提的累計折舊,而是直接減計固定資產,造成某項固定資產原值為已為零,但相應的累計折舊明細科目仍有余額。
21. 購買的財務軟件未列入無形資產科目核算,攤銷年限低於5年。
22. 應付票據和其他貨幣資金的核算範圍混淆。依規定,商業及銀行承兌匯票屬應付票據科目的核算範圍,而銀行匯票不屬於應付票據的核算範圍。
23. 預收賬款余額很大,原因往往是應確認收入而未確認收入,容易引起稅局的關註。
24. 收到營業款項時記入預收賬款,然後利用支付現金方式沖銷,而實際上該款項的性質是收入,這是典型的假賬手法,較易被查處。
25. 計提工資時的分錄體現代扣社會保險和個人所得稅等項目(如:借:管理費用,貸:應交稅金-應交個人所得稅,貸:應付工資),而不是在實際發放的分錄中處理這些代扣項目,“應付工資”科目的貸方與計入各成本費用中的“工資”明細科目金額不符,不利於統計相關數據和填列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等有關表格。
26. 計提個人所得稅時,通過“其他應收款”而非“應交稅金”科目,但同時又通過“應交稅金”科目核算個人所得稅,不僅無必要地增加工作量,而且容易造成賬目混亂,畫蛇添足。實際上只需通過“應交稅金”科目處理即可。
27. 公司在使用“應付工資”、“應付福利費”科目的同時,有些工資、福利性費用發生時又直接計入成本費用科目中的“工資”明細科目中,核算方法不統壹,不利於統計、核對相關數據和填列相關報表。應付工資及應付福利費科目有時甚至出現借方余額。
28. 未設立“應交稅金”、“其他應交款”科目,而是在實際繳納時直接計入“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等科目,不符合權責發生制原則,亦不方便統計相關數據。
29. 填列納稅申報表尤其是壹般納稅人申報表時未與會計賬務系統核對收入、銷項稅額、進項稅額等有關數據,發生錯報時未能及時發現;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只填列本期數而不填列累計數,不方便對賬和檢查。
30. 各應交稅金明細科目余額未與實際應納而未納稅額進行核對;相關納稅憑證未及時取回;未及時發現錯誤;發現錯誤後未及時調整。
31. 增值稅進項抵扣憑證未及時抵扣;或已認證而當月未抵扣;出口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未及時取得,出口銷售合同未及時到稅務局備案,造成不能抵扣和退稅; 因出口單證不齊應轉內銷處理而未及時轉內銷處理;有些可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未取得或未抵扣(如生產用的水電費);壹般納稅人向小規模納稅人購買貨物時,未要求其向稅局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進項抵扣。
32. 教育費附加也通過“應交稅金”科目核算,而未通過“其他應交款”科目核算。
33. 對股東的其他應付款等科目余額很大,而同時存貨亦很大,企業賬面上則長期虧損,很可能是相當壹部分收入未入賬,造成存貨無出路,外賬上流動資金又經常不足,因此經常需要從內賬調資金入外賬,造成其他應付款也越來越大,這是典型的假賬。稍懂常識的稅務稽查人員壹看報表即可看出問題所在。
34. 壹般納稅人的稅負長期為零或特別低,容易被當作異常申報而導致稅局鎖機,致使購買發票困難或稅務稽查;或長期出現留抵情況,原因可能是所有的進項都抵扣了,但很多收入由於客戶未要發票而不確認收入,值得壹提的是,未開發票取得的收入並不意味著就無需計繳稅金。
35. 預提費用計提依據不充分,隨意性強,如水電費等,應根據水電費單或抄表數計提,而不宜隨便估計壹個數字。
36. 實收資本未按股東設立明細賬;股權發生轉讓時未進行實收資本明細變動的相關賬務處理;壹些外資企業註冊資本為外幣,接受外幣投資時,不是按照投入當天銀行匯率的中間價折算人民幣計入實收資本,而是按結匯匯率折算;或對實收資本科目也進行不必要的復幣核算,註意:復幣核算的範圍應是外幣的貨幣資金及以外匯計價的往來科目,而不包括其他資產及權益科目。
37. 驗資時,未設立驗資臨時賬戶,而是將投資款直接轉入基本賬戶;以非股東名義轉入投資款;投入資本時註明“往來款”等而非“投資款”,造成不能順利驗資。分期出資時,未在公司章程規定的時間內按要求繳足資本金。
38. 彌補虧損後還有盈利時未按規定計提法定盈余公積金;2006年1月1日後,未依照新公司法規定停止計提法定公益金。
39. 不能區分會計報表中的虧損與稅法規定的可彌補虧損的區別,由於存在壹些調整項目及稅法對可彌補年限的限定,會計報表上的虧損與稅法規定的可彌補虧損可能是不同的,會計虧損可從會計報表上查得,而稅法規定的可彌補的虧損應為稅局確認的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中的為負數的應納稅所得額。
40. 當存在出口和內銷時,或當存在壹般產品及高新技術產品時,主營業務收入和主營業務成本科目未設相應明細進行核算;收入與成本不匹配,某月有收入而無成本,而某月有成本但無收入,給人以假賬之嫌。
41. 計算產品(商品)銷售成本時,未附銷售成本計算表;年度請不要在這裏推銷軟件本結轉方法前後不壹,有時用加權平均法,有時用先進先出法,有時是人為確定結轉成本數額,人為調控成本跡象明顯(註:目前已取消後進先出法)。
42. 商品或服務的毛利率與同類行業水平相比嚴重偏低,或月份間的毛利率忽高忽低,有假賬之嫌。
43. 涉及增值稅的業務,未將增值稅作為價外稅處理,而是將其計入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等,造成收入少計,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等多計。
44. 營業稅、增值稅等與主營業務收入不匹配,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等與相關的流轉稅計稅依據不匹配,與其他業務收入對應的稅金等應計入其他業務支出科目。
45. 費用按三欄式而未按多欄式設明細賬,可能造成賬戶中累計數與利潤表不符;未統計本月及全年累計數;明細數合計與合計數不符;未與總賬和報表進行核對,本月合計或累計數發生錯誤不能及時發現;工資、福利費等合並在壹個明細科目中反映,不便於填列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等有關報表。 考試大與妳同風雨
46. 計劃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企業或高新技術企業,對技術開發費用未單列明細科目或升級為壹級科目核算,亦未在技術開發費科目項下再列明細進行核算,可能造成高新技術企業申請或年檢碰到麻煩。
47. 未按期進行納稅申報;沒有業務發生時應進行零申報而未申報;扣稅賬戶余額不足導致不能按期扣繳稅款,造成稅務罰款和繳納滯納金;有些公司的交通違章罰款較多。
48. 財務費用未設明細進行核算,或未進行多欄式明細核算,外幣貨幣資金及以外幣計價而產生的往來期末時未結算匯兌損益。
49. 將應列入營業外支出科目的有關支出如罰款、捐贈等列入成本費用科目中核算。
50. 賬證、賬賬、賬表、賬實未進行核對;賬證、賬賬、賬表、賬實不符,造成賬目核算混亂。
51. 發生錯賬進行錯賬更正時,應用紅字沖銷法而未用紅字沖銷法,已更正憑證,未在錯誤憑證上註明“已於某年某月某號憑證更正”,更正憑證的摘要只寫“調整”字樣,亦未註明“更正某年某月某號憑證某項錯誤”字樣,難以理解錯賬更正的原因或可能造成重復調賬。
52. 利用EXCEL編制相關原始憑證時,因使用公式的原因,可能存在分項數合計與表格中利用加總公式取數的合計數不符,而會計根據此表合計數編制會計分錄,根據分項數登記相關明細賬,從而可能造成總賬與明細賬不符,因此建議在用公式計算明細數時,用手工將結果再重錄壹遍,這樣即可實現明細數合計與“合計”數相符。
53. 當采用科目匯總表方法核算時,在科目匯總表後面未附計算依據的“丁字賬”,有時很不方便對賬和查賬。
54. 納稅申報表未及時打印出紙質資料,亦未妥善保存,尤其是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因為這可能導致以後年度的虧損彌補表難以取數。 考證的日子,有妳,有我,還有考試大
55. 有些公司規模很小且業務簡單,卻購買價格昂貴但與公司實際又不相適應的財務軟件;有些公司業務很多,很有必要購買財務軟件卻壹直堅持手工核算。
56. 使用財務軟件核算時,有些無必要的按月打印紙質會計賬簿,而有些則長期壹直不打印紙質賬簿,有些未采用U盤或移動硬盤等進行雙備份。
57. 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存在應補繳稅款時,賬務處理不規範,有些直接做進本年的所得稅,有些甚至做進管理費用,規範的方法應當是通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貸:應交稅金,同時借:利潤分配,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並相應調整上年度的會計報表和本年度資產負債表相應項目的期初數。如果采用的是財務軟件,可將原報表另存為壹個新的報表,並更名為“XX報表(調整後)”,手工修改相關數字,但註意下年度時,仍應改回采用原報表生成。
58. 會計從業人員的責任心不強,應處理和應解決的問題長期不處理。
59. 有些企業對會計人員專業素質要求太低;企業管理人員在處理涉及財務的相關事項時,不征求會計人員的專業意見;有些選擇代理記賬人員時只註意比較價格而忽視其所能提供的專業服務質量;聘請中介機構進行審計、稅務鑒證時過於草率,造成大量應發現和解決的問題未能及時發現和處理,會計人員得不到專業外援的有力支持。客觀地說,優秀的專業人士認真負責的審查,往往是杜絕亂賬的最後壹道防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