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質重於形式”的涵義
《企業會計制度》第十壹條第二款規定:企業應當按照交易或事項的經濟實質進行會計核算,而不應當僅僅按照它們的法律形式作為會計核算的依據。這是“實質重於形式”在企業會計制度中的體現。這裏的“實質”是指交易或事項的經濟實質,但“形式”是不是僅指交易或事項的法律形式呢?
《國際會計準則》關於“實質重於形式”在第35條規定:如果信息要想忠實反映它所擬反映的交易或其他事項,那就必須根據它們的法律形式進行核算和反映。交易或其它事項的實質,不總是與它們外在的法律或設計形式相壹致。可見,這裏的“形式”是指交易或事項的外在表現,既指其法律形式,又指法律形式之外的其它形式。實質重於形式(substance over form)的英文表達已經很好地說明了這壹點。
“實質重於形式”強調當交易或事項的經濟實質與其外在表現不相壹致時會計人員應當具備更好的專業判斷能力,註重經濟實質進行會計核算,以保證會計信息的可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