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1、 天力公司內部機構調整:會計李某負責會計檔案保管工作,調離會計工作崗位,離崗前與接替者王某在財務科長的監交下辦妥了會計工作交接手續。李某負責會計檔案工作後,公司檔案管理部門會同財務科將已到期會計資料編造清冊,報請公司負責人批準後,由李某自行銷毀。年底,財政部門對該公司進行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原會計李某所記的賬目中有會計作假行為,而接替者王某在會計交接時並未發現這壹問題。財政部門在調查時,原會計李某說,已經辦理會計交接手續,現任會計王某和財務科長均在移交清冊上簽了字,自己不再承擔任何責任。
根據會計法律制度的有關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 公司銷毀檔案是否符合規定?
(2)公司負責人是否對會計作假行為承擔責任?簡要說明理由。
(3)原會計李某的說法是否正確/簡要說明理由。
答:(1)公司銷毀檔案不符合會計法律制度的規定。根據[[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保管期滿的會計檔案,應由單位檔案管理機構提出銷毀意見,會同會計機構***同簽定,報單位負責人批準後,由單位檔案管理機構和會計機構***同派員監銷。
(2)公司負責人對會計作假行為應當承擔責任。[[中華人民***和國會計法]]規定:“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單位負責人應當保證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不得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違法辦理會計事項。”
(3)李某的說法不正確。[[中華人民***和國會計法]]規定,交接工作完成後,移交人員所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是在其經辦會計工作期間內發生的,應對這些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即便接替人員在交接時因疏忽沒有發現所接會計資料在真實性、完整性方面的問題,如事後發現仍由原移交人員負責,原移交人員不應以會計資料已移交而推脫責任。
2、 萬民公司在轉型時外購了壹批原材料,供貨方上門催要金額為20萬元的材料欠款。萬民公司在銀行存款賬戶余額僅剩2萬元的情況下,為了盡快將供貨方“打發走”,就向供貨方開出了壹張20萬元的轉賬支票。
(1)萬民公司開出的這張轉賬支票屬於什麽性質的支票?
(2)、銀行是否可以對萬民公司進行罰款/罰款金額是多少?
(3)供貨方是否有權要求萬民公司對其賠償?賠償金額是多少?
答:(1)萬民公司開出的這張轉賬支票屬於空頭支票。
(2)銀行可以對萬民公司進行罰款/罰款是10000元(5%)金額。
(3)供貨方有權要求萬民公司賠償,賠償金額是4000元(2%)?
3、 資料:現象壹:會計人員看人辦事:“官大辦得快,官小辦得慢,無官拖著辦。”
現象二:會計人員“站得住的頂不住,頂得住的站不住”領導怎麽說就怎麽做,只要領導高興,“原則”可以變成“圓則”。
現象三:會計人員整天與錢物打交道,‘常在河邊走,就是不濕鞋“,只要堅持“不犯罪”這根底線就行了。要求:根據上述現象分析,分別寫出上述三種現象違背了哪三種會計職業道德規範?為什麽?
答:現象壹:違背了“強化服務”的會計職業道德規範,因為“強化服務”是要求會計人員具有文明的服務態度,強烈的服務意識和優良的服務質量。強化會計職業服務的基本要求就是會計人員要有強烈的服務意識,服務要文明,質量要上乘。“官大辦得快,官小辦得慢,無官拖著辦。”就違背了“強化服務”的基本要求。
現象二:違背了“堅持準則”的會計職業道德規範,因為“堅持準則”,要求會計人員在處理業務過程中,嚴格按照會計法律制度辦事,不為主觀或他人意誌左右。堅持準則的基本要求:壹是熟悉準則;二是遵循準則;三是堅持原則。而會計人員在辦理會計業務時,將“原則”變成“圓則”就違背了“堅持準則”的基本要求。
現象三;違背了“廉潔自律”的會計職業道德規範。因為廉潔是指不貪汙錢財,不收受賄賂,保持清白。自律是指自律主體按照壹定的標準,自己約束自己,自己控制自己的言行和思想的過程。廉潔自律的基本要求是:壹是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和價值觀;二是公私分明,不貪不占;三是遵紀守法,盡職盡責。而會計人員整天與錢物打交道,抱著“常在河邊走,哪有不濕鞋”的態度對待會計工作,放松自我就難免誤入岐途。
4、 某國有企業發生如下情況:2005年2月,會計科長王某退休,在與新任會計科長張某辦理會計交接手續時,因廠長在外地出差,人事科長負責監交工作。2005年8月產品轉型急需壹批原材料,供貨方提出先預付材料款30萬元。因該企業資金周轉困難,會計科長張某指令會計人員給供貨方開出壹張30萬元空頭轉賬支票。2006年2月企業財務會計報告對外報出時,主管會計工作的副廠長、總會計師和會計科長張某在財務報告上加蓋名章,廠長在財務會計報告上簽名,並加蓋單位公章。
要求;(1)該企業會計工作交接是否符合會計法律制度的規定?簡要說明理由。
(2)哪些單位有權對該企業簽發空頭轉賬支票行為提出賠償要求?賠償金額各是多少?
(3)該企業財務會計報告簽章是否符合,《中華人民***和國會計法》的規定?簡要說明理由。
答;(1)該企業會計工作交接不符合會計法律制度的規定。因會計科長王某系會計機構負責人,根據會計法規規定,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單位負責人監交,人事科長不屬於單位負責人,不能負責監交工作。
(2)根據《支付結算辦法》的規定,銀行和供貨方有權對該企業簽發空頭支票行為提出賠償要求。銀行處罰的金額為15000元(300000*5%),供貨方要求賠償的金額為6000元(300000*2%)。
(3)該企業財務會計報告的簽章,手續不全,不符合《中華人民***和國會計法》的規定。《中華人民***和國會計法》的規定,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由單位負責人和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簽名並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