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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並會計報表中集團內部投資收益的抵銷分錄

1.在企業集團中,母公司和子公司仍然是相對獨立的法人實體,各自單獨編制會計報表。作為企業集團,它們也應該公開報告集團的整體財務信息,讓報告使用者及時了解整個企業集團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現金流量等會計信息,但企業集團內部不可避免地存在壹些會計事項。這些因素直接影響合並會計報表數據的準確性,造成合並會計報表信息的失真。對於報表提供者來說,需要處理好這些內部會計事項,消除影響合並會計報表真實性的因素,提供給報表使用者。

(1)子公司擁有全部股份時,抵銷母公司的投資收益。

全資子公司中,子公司當年實現的凈利潤全部為母公司的投資收益。在編制合並利潤表時,實際上是將母公司的營業收入、營業成本、期間費用等利潤表項目與子公司的相應項目合並,即將子公司的凈利潤還原為合並利潤表中的營業收入、營業成本、期間費用。為了消除子公司凈利潤計入母公司凈利潤的重復計算,母公司的投資收益和子公司當年實現的利潤應相互抵消。因子公司的凈利潤和子公司期初未分配利潤構成子公司本期全部可分配利潤,折算為提取的盈余公積、應付母公司利潤和期末未分配利潤,這樣抵銷分錄變為

借:“投資收益”(母公司本年增加的投資價值);

借方:“年初未分配利潤”(母公司年初未分配利潤金額折合子公司年初未分配利潤余額)。

貸:“盈余公積”和“應付利潤”(本年子公司分配的利潤);

貸:“年末未分配利潤”(年末子公司未分配利潤余額)。

(2)子公司擁有部分股權時,抵銷母公司的投資收益。

新準則規定,在非全資子公司中,子公司當期凈利潤分別屬於母公司和少數股東,屬於母公司的部分為母公司投資收益,屬於少數股東的部分稱為少數股東收益。母公司當期投資收益、少數股東收益和子公司年初未分配利潤構成子公司可分配利潤。在編制合並會計報表進行抵銷處理時,少數股東的當期收益應當同時進行部分抵銷。應該被編譯

借:“投資收益”、“年初未分配利潤”、“少數股東收益”。

貸:“提取盈余公積”、“應付利潤”、“年末未分配利潤”項目的抵銷分錄。

2.集團內債權投資收益的抵銷處理。

當母公司、子公司或子公司相互持有對方債券時,債權人公司的到期利息將作為投資收益或財務費用在利潤表中列示,債務人公司將利息費用作為財務費用在利潤表中列示。但從企業集團整體來看,集團內部母公司與子公司之間相互持有債券只是壹種內部資金轉移,既不會增加投資收益,也不會增加企業集團的財務費用。因此,在編制合並會計報表時,

編制人員

借:“投資收益”,

貸:“財務費用”的抵銷分錄。

3、集團內部投資收益抵銷應註意的問題。

(1)根據權益法追溯調整,對於子公司實現的利潤,母公司也確認了投資收益。對於集團來說,如果子公司實現的利潤是真實的,那麽母公司同時確認的投資收益就是雙重確認。那麽既然需要調整,筆者認為這裏的關鍵不是成本法和權益法的問題,而是權益法調整中投資收益的重復確認問題。之所以采用權益法進行追溯調整,是因為在新準則之前,控制情況是按照權益法進行調整的,只有權益法才能反映控制關系。

(2)抵銷處理中,抵銷分錄可以從子公司的利潤分配來理解。借方反映子公司利潤分配的來源(即凈利潤+年初未分配利潤+其他轉增=可分配利潤);貸方反映利潤分配方向,即盈余公積的提取、應付投資者利潤和年末未分配利潤;註:年末未分配利潤也必須理解為利潤分配的壹個去向。可用利潤分配的來源必須等於利潤分配的目的地。有少數股權的,子公司凈利潤應按股權比例分解為母公司投資收益和少數股東收益,在借款人反映。

(3)抵銷分錄不是母公司或子公司賬戶中的正式分錄,只是編制合並報表草案的壹部分,在合並工作表中列示,主要是為了抵銷個別公司壹欄中列示的金額,使其不出現在合並壹欄中。抵銷分項指報表項目,如上述抵銷分錄貸方的應付利潤,不是會計科目“應付利潤”,也不是資產負債表中的應付股利等流動負債項目,而是利潤分配表中的應付利潤項目,相當於會計科目“利潤分配-應付利潤”,必須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