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從業資格調轉,按照財政部2016年5月11日印發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2016年財政部令第82號修改)第二十壹條規定辦理:
第二十壹條 持證人員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辦理調轉登記手續。
持證人員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在省級財政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各自管轄範圍內發生變化的,應當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工作證明(或戶籍證明、居住證明)到調入地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調轉登記。
持證人員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跨省級財政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中央軍委後勤保障部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後勤部管轄範圍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填寫調轉登記表,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到原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調出手續。持證人員應當自辦理調出手續之日起3個月內,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調轉登記表和在調入地的工作證明(或戶籍證明、居住證明),到調入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調入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