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
答:我國《企業會計準則》中沒有關於加分和優惠券獎勵的明確規定,但在會計函[2008]60號文件中有規定。企業在銷售產品或提供服務的同時向客戶獎勵積分的,應當在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的收入與積分之間分配貨款或銷售應收款項,與積分相關的部分首先作為遞延收入,在客戶兌換積分或積分失效時結轉計入。
b:視同出售固定資產。
企業將自產或委托固定資產用於非應稅項目、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將自產、委托或購入的固定資產用於投資、分配給股東或無償捐贈的,視同銷售,不論是否確認收入,均應繳納增值稅。借款人登記“在建工程”、“應付職工薪酬”、“長期股權投資”、“利潤分配”、“營業外支出”,貸款人登記“固定資產清算”、“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c:財稅[2009]113號有規定。
d:投資性房地產後續支出符合投資性房地產確認條件的,予以資本化;否則,它將被花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