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九條規定,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賬簿、會計憑證、報表、完稅憑證、發票、出口憑證及其他有關涉稅資料保存期限為10年。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
第壹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稅收征管法和本細則適用於稅務機關依法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稅收征管法和本細則沒有規定的,適用其他有關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三條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作出的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壹律無效,稅務機關不予執行,並向上級稅務機關報告。
納稅人應當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納稅義務;雙方簽訂的合同、協議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無效。
第四條國家稅務總局負責制定全國稅務系統信息化建設的總體規劃、技術標準、技術方案和實施辦法;各級稅務機關要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總體規劃、技術標準、技術方案和實施辦法,做好本地區稅務系統信息化建設的具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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