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托收業務的會計憑證,壹般在會計部門收到銀行匯票或銀行回單時,按蓋章日期填制;當實際到賬日期與銀行蓋章日期相差較遠,或下月初收到上月的銀行收付憑證時,可按會計部門實際辦理轉賬業務的日期填寫;
銀行支付業務的會計憑證壹般在會計部門簽發銀行存款付款憑證的日期或承兌日期填制;屬於費用提取、分配等轉賬業務的記賬憑證,應在當月最後壹日填制。
填寫擴展數據會計憑證的基本要求如下:
(1)審核無誤。填制記賬憑證時,記賬憑證必須附有完整、合法並經查證屬實的原始憑證。
(2)分類準確。即根據經濟業務的具體內容,正確區分不同類型的原始憑證,正確套用會計科目。不同內容和類別的原始憑證不能匯總填制在壹張會計憑證中。
(3)內容完整。會計憑證應該包括壹切。需要註意的是,記賬憑證的日期壹般是記賬憑證的編制日。根據權責發生制原則,計算收入、分配費用、結轉成本和利潤等調整分錄和關閉分錄的會計憑證,應在月末填制,以登記在當月的賬戶中,盡管需要在下月編制。
(4)連續編號。會計憑證應連續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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