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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折舊如何計算?

《行政單位會計制度》第二十四條規定:“行政單位的固定資產不計提折舊”。事業單位固定資產是指使用年限在壹年以上,單位價值在65,438+0,000元以上(其中,專用設備單位價值在65,438+0,500元以上),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

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耐用時間超過壹年的大量同類物資作為固定資產管理。

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的特點:

1,能長期使用並保持原有實物形態,屬於非流動資產;

2.費用壹次性計入當期支出,不再分期計提折舊。

當前固定資產會計問題的根源是收付實現制下的收入和支出概念已不適應新形勢的需要。壹般來說,收入和支出反映的是以貨幣為媒介的不同會計主體之間的交換結果。收入是在等價交換原則下提供產品或服務後以貨幣為媒介的價值流入,支出是壹個會計主體取得收入時;

另壹種會計主體以貨幣為媒介的價值流出,是壹個會計主體取得產品或接受勞務時貨幣價值的等價流出,但在壹個會計期間內能夠與收入相匹配的支出,與壹般支出的概念不同。現行行政事業單位僅根據收付實現制原則將所有因不明確投資或負債引起的貨幣流入或流出作為收入或支出入賬;

同時,這種方法計算的支出與收入簡單匹配,混淆了收入和支出概念的不同內涵,特別是即期支出和長期支出的概念,即沒有區分資本投資支出和收入支出。

導致單位剩余失衡甚至無序支出的現象。在購建固定資產時,“借款:支出借款:銀行存款”的分錄恰恰說明了支出概念的混亂,難以反映價值轉移的真實情況。同時加上“借款:固定資產借款:固定基金”就更混亂了。在實際核算中,很多單位只購建除建築物等有價值的固定資產以外的其他固定資產。

形成了大量的表外資產,這種處理也受到上述會計方法的影響。此外,由於缺乏完善的核算方法,許多公共設施的固定資產只進行核算,如道路、橋梁及相關輔助設施等,並未納入政府相關部門的賬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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