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法 第三十七條 會計機構內部應當建立稽核制度
出納人員不得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
第三十八條 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擔任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除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外,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三年以上經歷。
會計法並沒有規定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不可以擔任其他工作。所以對照以上兩條,國有企業財務副科長只擔任出納工作,不再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就可以了。至於上述人員回答的稽核、審核等工作可由其他會計人員和財務科長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