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應確認為遞延收入。相關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時,應當在相關資產的使用壽命內平均分配,計入以後期間的損益(營業外收入)。相關資產在使用壽命結束前發生出售、轉讓、報廢或毀損的,應將未分配的遞延收益余額轉入當期資產處置期間的損益(營業外收入)。
2、與收入相關的政府補助,應當按照下列情況處理:
(1)用於補償企業未來相關費用或損失的,確認為遞延收益,在確認相關費用的期間計入當期損益(營業外收入);
(2)用於補償企業發生的相關費用或損失的,直接計入當期損益(營業外收入);
(3)已確認的政府補助需要返還的,存在相關遞延收入的,沖減相關遞延收入的賬面余額,超出部分計入當期損益;沒有相關遞延收入的,直接計入當期損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