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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補貼資金的會計和稅務處理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政府補助是指企業從政府無償取得的貨幣性資產或者非貨幣性資產,不包括政府作為企業所有者投入的資本。政府補助分為資產相關政府補助和收入相關政府補助。前者是指企業為購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長期資產而取得的政府補助,後者是指除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以外的政府補助。

1.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應確認為遞延收入。相關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時,應當在相關資產的使用壽命內平均分配,計入以後期間的損益(營業外收入)。相關資產在使用壽命結束前發生出售、轉讓、報廢或毀損的,應將未分配的遞延收益余額轉入當期資產處置期間的損益(營業外收入)。

2、與收入相關的政府補助,應當按照下列情況處理:

(1)用於補償企業未來相關費用或損失的,確認為遞延收益,在確認相關費用的期間計入當期損益(營業外收入);

(2)用於補償企業發生的相關費用或損失的,直接計入當期損益(營業外收入);

(3)已確認的政府補助需要返還的,存在相關遞延收入的,沖減相關遞延收入的賬面余額,超出部分計入當期損益;沒有相關遞延收入的,直接計入當期損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