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買方;
(2)企業既不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不控制已售出的商品;
(3)與交易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企業;
(4)相關的收入和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壹)發出的商品不符合收入確認條件的,應按發出商品的實際成本(或進價)或計劃成本(或售價)借記本科目,貸記“庫存商品”科目。
發出的商品退回時,應將退回商品的實際成本(或進價)或計劃成本(或售價)借記“庫存商品”科目,貸記本科目。
(2)發出的商品符合收入確認條件時,結轉銷售成本,借記“主營業務成本”科目,貸記本科目。采用計劃成本或售價核算的,還應結轉應分攤的產品成本差異或商品銷售差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第九條各單位必須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進行會計核算,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
任何單位不得利用虛假的經濟業務事項或者資料進行會計核算。
第十條下列經濟業務事項應當通過會計程序進行核算:
(壹)貨幣和證券的收付;
(二)財產的接收、增減和使用情況;
(三)債權債務的發生和清償;
(四)資本和資金的增減;
(五)收入、支出、費用和成本的計算;
(六)財務結果的計算和處理;
(七)其他需要辦理會計手續和進行會計核算的事項。
第十壹條會計年度自公歷6月65438+10月1日起,至2月31日止。
第十二條會計核算應當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
業務收支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為主的單位,可以選擇其中壹種貨幣作為記賬本位幣,但編報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折算為人民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