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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發出時收入何時確認?

法律分析:企業銷售商品,同時滿足以下四個條件的,可以確認收入:

(1)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買方;

(2)企業既不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不控制已售出的商品;

(3)與交易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企業;

(4)相關的收入和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壹)發出的商品不符合收入確認條件的,應按發出商品的實際成本(或進價)或計劃成本(或售價)借記本科目,貸記“庫存商品”科目。

發出的商品退回時,應將退回商品的實際成本(或進價)或計劃成本(或售價)借記“庫存商品”科目,貸記本科目。

(2)發出的商品符合收入確認條件時,結轉銷售成本,借記“主營業務成本”科目,貸記本科目。采用計劃成本或售價核算的,還應結轉應分攤的產品成本差異或商品銷售差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第九條各單位必須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進行會計核算,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

任何單位不得利用虛假的經濟業務事項或者資料進行會計核算。

第十條下列經濟業務事項應當通過會計程序進行核算:

(壹)貨幣和證券的收付;

(二)財產的接收、增減和使用情況;

(三)債權債務的發生和清償;

(四)資本和資金的增減;

(五)收入、支出、費用和成本的計算;

(六)財務結果的計算和處理;

(七)其他需要辦理會計手續和進行會計核算的事項。

第十壹條會計年度自公歷6月65438+10月1日起,至2月31日止。

第十二條會計核算應當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

業務收支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為主的單位,可以選擇其中壹種貨幣作為記賬本位幣,但編報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折算為人民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