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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能減排獎勵資金的會計核算和稅收如何處理?

讀者疑惑:企業收到節能減排獎勵資金後,如何進行會計和稅務處理?林:節能減排補助資金是指中央財政預算安排的專項用於獎勵企業特定節能技術改造項目的資金。是國家給予特定企業的財政獎勵,引導企業投資節能減排項目。可以簡單概括為“政府出錢,企業少出錢”。三個相關文件,根據其中涉及節能減排獎勵資金會計處理的文件主要有《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以下簡稱《政府補助指引》)、《企業財務通則》(財政部令第41號)、《節能技術改造財政獎勵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蔡健[2007]政府補助指引)規定,企業取得政府補助後,需要判斷該補助是否屬於政府補助屬於政府補助的,應當將與收入相關的政府補助和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分別核算,計入當期收入或者遞延收入。資本投資仍用“專項應付款”核算,形成長期資產的部分轉入資本公積,不形成的部分核銷。《企業財務通則》第二十條規定,企業取得的各類財政資金,應當按照下列情況處理:壹是國家直接投資或者註入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增加國家資本金或者國家資本公積。第二,如果是投資補助,增加資本公積或實收資本。國家分配資金時,對所有權有規定的,按規定執行;沒有規定的,由全體投資者享有。三是由貸款和專項基金補貼的,作為企業收入處理。第四,屬於政府的轉貸還貸補貼,作為企業債務管理。五是屬於彌補虧損、挽回損失或其他目的的,視同企業收益。獎勵辦法規定,企業收到財政獎勵資金後,應當進行財政資本公積處理。上述三個文件的焦點是節能減排獎勵資金屬於政府資本投入、政府補助還是資本公積,是計入當期收益還是遞延收益。有必要分析節能減排激勵資金的目的和本質。節能減排獎勵資金應計入遞延收入。根據獎勵辦法的規定,節能減排補貼是指中央財政采取“以獎代補”的方式,對節能項目給予適當獎勵,重點是對企業進行獎勵和引導。可見,節能減排獎勵資金屬於節能減排項目專項資金補助,應作為政府補助。《政府補助準則》第八條規定,與收入相關的政府補助,用於補償企業已經發生的相關費用或者損失的,直接計入當期損益;用於彌補以後期間的相關費用或損失,應當先計入遞延收益,再轉入當期損益。因此,企業獲得的節能減排獎勵資金應計入遞延收益。上述獎勵資金不是在企業實施項目改造時確認,而是在企業能夠滿足政府補助所附條件並獲得政府部門批準時確認。綜上所述,企業在實施節能技術改造項目時,應按實際支付金額(不扣除補貼資金)借記“在建工程”,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企業應在規定時間內向政府部門提出節能財政獎勵資金申請報告,在獲得政府批準符合獎勵標準時,按批準的金額,借記“應收賬款”等科目,貸記“遞延收入——補助收入”科目;實際取得獎勵補助資金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應收賬款”科目;獎勵資金實際補償節能技術改造項目支出時,借記“遞延收入-補助收入”科目,貸記“營業外收入-補助收入”科目。政府補助屬於政府對企業的無償補助,與企業的經營活動沒有直接關系。企業將政府補助計入遞延收益或營業外收入,會增加企業的稅後凈利潤,從而誤導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因此,《政府補助準則》第十條規定,企業應當披露政府補助的種類和金額、計入當期損益的政府補助金額、當期退回的政府補助金額及原因。稅收差異不影響遞延所得稅。新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規定,財政撥款、依法收取並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等三種收入為不征稅收入。其中,“國務院規定的其他非稅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財政性資金,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指定並經國務院批準。這就排除了地方政府財政返還等優惠政策,采用了“窄口徑”財政資金的定義。《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財政性基金、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企業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65438號+051)規定,企業取得的用於特定目的並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基金,允許作為非應稅所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扣除。《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專用財政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的通知》(財稅〔2009〕87號)對非應稅財政資金規定了三個條件,即企業能夠提供資金指定用途的支出憑證、財政部門專門規定資金管理辦法、企業對資金實行單獨核算。企業獲得的節能減排獎勵資金是財政部規定並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由企業專項使用。符合財稅[2008]151號和財稅[2009]87號的規定,故可視為非應稅所得,在計算所得稅時可調整應納稅所得額。會計確認為“遞延收益”或“營業外收入”,而稅收不作為應稅收入,導致會計和稅收的差異。由於激勵資金不繳納企業所得稅,上述差異是永久性的和非暫時性的,不會影響遞延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