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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轉換債券怎麽做會計處理

可轉換債券是債券的壹種,它可以轉換為債券發行公司的股票,通常具有較低的票面利率。新會計準則發布後對可轉債業務的會計處理作了較大的調整,對於該債券的發行者來說,也就必然關註如何在新準則指導下,對可轉債進行合理的會計處理。會計網小編為大家解答。

壹、所謂的可轉換公司債券是指發行公司依法發行、在壹定期間內依據約定的條件可以轉換成股份的公司債券。其期限最短為壹年,最長為六年,每張面值壹百元。它具有以下幾方面的特點

1、可轉換公司債券具有債權和股權雙重屬性,發行時與壹般公司債券相同,定期發放利息;但它還賦予債權人在未來壹定期間可依合約上的轉換價格,將其持有的公司債券轉換成發行公司普通股的權利。《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規定,可轉換公司債券自發行結束之日起六個月後方可轉換為公司股票,轉股期限由公司根據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存續期限及公司財務狀況確定,所謂轉換期是指可轉換公司債券轉換股份的起始日至結束日的期間。債券持有人對轉換股票或者不轉換股票有選擇權,並於轉股的次日成為發行公司的股東。

2、可轉換債券的利率壹般比不可轉換債券的利率低,因而發行企業可以用較低的利率籌措資金。例如海馬投資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於2008年1月16日發行的5年期“海馬轉債”,第壹至五年的利率分別為1.5%、1.8%、2.2%、2.5%、2.7%,是當時銀行同期利率的36%~43%,可見,可轉債的發行企業的融資成本相對較低。

3、發行人贖回性和投資人回售性。《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規定, 募集說明書可以約定贖回條款和回售條款,[3]所謂的贖回是指公司股票價格在壹段時期內連續高於轉股價格達到某壹幅度時,公司按事先約定的價格買回未轉股的可轉換公司債券,而回售則是指公司股票價格在壹段時期內連續低於轉股價格達到某壹幅度時,可轉換公司債券持有人按事先約定的價格將所持債券賣給發行人。為了保障債券持有人的權益,債券發行人有可能在回售日或贖回日承擔壹定的利息補償金。由於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票面利率壹般比不可轉換債券要低得多。如果發行公司的股價不能如預期上漲,使得可轉換公司債券的轉換價值低於公司債券面額時,則持有人必定不會執行轉換權利,只能得到較低的利息。為此,多數可轉換公司債券附有回售權,允許債券持有者可於持有該債券滿壹定期間後,要求發行公司以面額加計利息補償金的價格買回該債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