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9號——外幣折算》(財會[2006]3號)第十二條:企業在折算境外經營財務報表時,應當遵守以下規定:資產負債表中的資產和負債,除未分配利潤項目外,均采用資產負債表日的即期匯率折算,所有者權益項目采用發生時的即期匯率折算。
利潤表中的收入和費用,采用交易日的即期匯率折算;也可以使用系統合理的方法確定的匯率換算,類似於交易日的即期匯率。
外幣報表折算差額是指境外子公司或其分支機構以所在國貨幣編制的財務報表折算為以記賬本位幣表示的財務報表所產生的匯兌損益。
外幣報表折算損益是壹種未實現的損益,壹般不反映在賬簿上,只反映在報表上。
壹般來說,外幣報表折算差額的處理方式有兩種:遞延處理——計入所有者權益。遞延法下,折算差額計入所有者權益,單列項目反映。遞延處理有利於保持會計報表相關項目原有的比例關系,便於財務比率分析。
計入利潤表-計入當期損益。折算差額計入損益,計入利潤表。這樣做的好處是可以真實反映企業承擔的匯率風險,但將未實現的損益計入當期損益可能會導致會計報表的誤解。
還有壹些方法,如:將折算差額即折算損失的借方金額記入損益;將折算差額的貸方金額,即折算收益,加入遞延,記入所有者權益。
鑒於我國情況——采用現行匯率法,外幣報表折算差額遞延;采用時態法時,外幣報表折算差額列為當期損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