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是以貨幣為主要計量單位,以憑證為主要依據,借助專門的技術方法,對某壹單位的資金運動進行全面、綜合、連續、系統的核算和監督,向有關方面提供會計信息,參與經營管理,以提高經濟效益為目的的經濟管理活動。所謂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其他會計資料的變更,是指通過變更、補充等方式對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其他會計資料進行變更。
主要表現為:
(1)更改原始憑證中的日期、數量、單價和金額;
(2)使用電腦、復印機等先進工具對原始憑證進行二次處理;
(3)由於審核不嚴或失職、喪失原則,會計人員根據塗改的原始憑證填制會計憑證,如根據塗改的發票編制會計憑證的行為。
塗改或偽造會計憑證的處罰是什麽?
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的財務會計報告;
(1)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不構成犯罪:
(1)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通報,並可對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以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三)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
其中,會計人員五年內不得從事會計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處以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壹)未依法設置會計賬簿的;
(二)私自設置會計賬簿的;
(三)未按照規定填制或者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或者取得的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的;
(四)依據未經審核的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或者登記會計賬簿不符合要求的;
(五)擅自改變會計處理方法;
(六)向不同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依據不壹致;
(七)未按照規定使用書面會計記錄或者記賬本位幣的;
(八)未按照規定保管會計資料,造成會計資料損毀或者丟失的;
(九)未按照規定建立和執行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或者拒絕依法進行監督或者未如實提供有關會計信息和相關資料的;
(十)委派會計人員不符合本法規定的。
會計人員有前款所列行為之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會計人員有第壹款所列行為之壹,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其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有關法律對第壹款所列行為的處罰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