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由單位負責人和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簽名並蓋章;設置總會計師的單位,還須由總會計師簽名並蓋章。
2、原始憑證記載的各項內容均不得塗改;原始憑證有錯誤的,應當由出具單位重開或者更正,更正處應當加蓋出具單位印章。原始憑證金額有錯誤的,應當由出具單位重開,不得在原始憑證上更正
3、出納人員不得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
4、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5、保管期滿但未結清的債權債務原始憑證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項的原始憑證,不得銷毀,應當單獨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項完結時為止。
正在項目建設期間的建設單位,其保管期滿的會計檔案不得銷毀
6、持證人員在不同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管轄範圍調轉工作單位,且繼續從事會計工作的,應當填寫調轉登記表,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及時向原註冊登記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調出手續;並自辦理調出手續之日起90日內,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調轉登記表和調入單位開具的從事會計工作證明,向調入單位所在地區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調入手續
8、壹般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監交; 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單位負責人監交,必要時主管單位可以派人會同監交
9、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任用會計人員應當實行回避制度。
單位負責人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 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直系親屬不得在本單位會計機構中擔任出納工作
10、會計法42—45條
11、會計工作崗位可以壹人壹崗、壹人多崗或者壹崗多人
12、擔任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除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外,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三年以上經歷
13、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有權不予接受,並向單位負責人報告;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並要求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更正、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