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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保監會統計信息系統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保監會)成立於6月1998 165438+10月18,是國務院直屬機構。履行國務院授權的行政管理職能,依法監督管理全國保險市場,維護保險業合法穩健經營。2003年,國務院決定將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由國務院直屬副部級機構改為國務院直屬部級機構,並相應增加職能部門、機構和人員編制。保監會職能機構15個,各省、直轄市、自治區、計劃單列市派出機構35個。其中,15內部部門有:

(1)辦公廳(黨委辦公室、監事會工作部)。制定會議機關的辦公規章制度;組織協調機關日常工作;承擔相關文件起草、重要會議組織、保密、文秘工作、信訪、保密、信息整合、新聞發布、安全保衛等工作。負責保險信件和投訴;承辦黨委交辦的相關工作;負責國有保險公司監事會的日常工作。

(2)發展改革部。擬訂保險業發展戰略、行業規劃和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保險監管的方針政策和防範化解風險的措施;會同有關部門研究保險業改革和發展的重大問題,提出政策建議並組織實施;會同相關部門分析保險市場整體運行情況;檢查中國保監會發布的重大政策;集中管理中資保險法人機構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市場準入和退出;負責規範保險公司股權結構和公司治理結構,指導和監督公司重組、改制、上市等活動;負責保監會重要對外業務工作和政策的協調。

(3)政策研究室。負責起草中國保監會相關重要文件和文稿;檢查中國保監會向黨中央、國務院報送的重要文件;研究保險業貫徹國家政策的意見;研究宏觀經濟政策、相關產業政策、金融市場發展和保險業之間的相互作用;根據領導的指示,對有關問題進行調查研究;開展保險理論研究,負責指導和協調中國保險學會的研究工作。

(4)財務會計部。制定保險企業會計管理和保險監管的實施辦法;建立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指標體系;編制中國保監會系統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審查機關、機構的財務預決算和收支活動,並進行監督檢查;審議會議各部門業務規則中的相關財務規定。負責事業單位的財務管理。

(5)財產保險監管部(再保險監管部)。承擔財產保險公司的監管工作。擬訂財產保險監管規章制度和精算制度;監控保險公司的資產質量和償付能力;檢查和規範市場行為,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審核和備案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審查保險公司的設立、變更、終止和業務範圍;審查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承擔對再保險公司的監管。制定監管規章制度;監控保險公司的資產質量和償付能力;檢查和規範市場行為,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審查保險公司的設立、變更、終止和業務範圍;審查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

(6)人壽保險監管部。承擔對壽險公司的監管。擬訂壽險監管規章制度和精算制度;監控保險公司的資產質量和償付能力;檢查和規範市場行為,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審核和備案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審查保險公司的設立、變更、終止和業務範圍;審查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

(7)保險中介監管部。承擔保險中介機構的監管工作。制定監管規章制度;檢查和規範保險中介機構的市場行為,查處違法行為;審查保險公司的設立、變更、終止和業務範圍;審查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制定保險中介從業人員基本資格標準。

(八)保險資金運用管理部。承擔保險資金運用的監管工作。制定監管規章制度;建立保險資金運用的風險評估、預警和監控體系;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審查保險資金運用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和業務範圍;審查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制定保險保障基金管理和使用辦法,負責保險保障基金的征收和管理。

(9)國際部。承擔中國保監會與相關國際組織、相關國家和地區監管機構、保險機構的聯系與合作。負責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外事管理工作;承擔境外保險機構在境內設立保險機構、境內保險機構和非保險機構在境外設立保險機構及相關變更的審核;承擔境外保險機構在中國設立代表機構的審查和管理工作;監管境內保險和非保險機構在境外設立的保險機構。

(10)法律部。制定相關保險監管規章制度;起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提出制定或者修改的建議;審閱審計委員會各部門起草的監管規則;監督和協調相關法律法規的實施;開展保險法律咨詢服務,組織法制教育和宣傳;承辦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11)統計信息司。制定保險業統計制度,建立和維護保險業數據庫;負責全國保險數據和報表的統壹匯編,抄送中國人民銀行,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公布;負責保險機構統計數據的分析;制定保險業信息標準,建立和完善信息安全體系;負責保險行業信息化建設的規劃和實施;負責償付能力等業務監管信息系統的建立和維護;負責信息設備的建設和管理。

(12)機關管理部。制定管理和協調派出機構的規章制度。檢查派出機構工作落實情況,督促會議領導批準的重大事項;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對派出機構年度工作績效的評價意見;研究分析派出機構管理和協調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建議和解決辦法;定期收集和整理派出機構反映保險市場運行和監管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十三)人事教育部(黨委組織部)。制定會議機關和機構人力資源管理的規章制度;承擔會議機關、機構和有關單位的人事管理工作;按照規定,負責相關保險機構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的日常管理;負責指導本系統黨的組織建設和黨員教育管理工作;負責機關和系統幹部的培訓教育工作。

(14)監察局(紀委)。監督檢查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在本系統的執行情況;依法查處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政治紀律的行為;受理對監察對象的舉報、投訴和申訴。領導本系統的監督(紀檢)工作。

(15)黨委宣傳部(黨委統戰部)。負責本系統黨的思想建設和宣傳工作;負責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負責指導和協調本系統的統戰工作、群眾工作和知識分子工作。機關黨委。負責會議機關和北京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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