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給篇關於個人所得稅的論文啊
我國個人所得稅流失的原因及對策 按照《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征收和繳納個人所得稅是我們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應交納的個人所得稅中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應納稅所得包括現金、實物和有價證券。隨著我國經濟不斷發展,高收入的個人逐漸增多,相當壹部分人由過去的單純的以工資為主要收入來源,轉向由第二職業、承包經營或投資入股等多種渠道取得收入,有的已出現月收入達萬元以上甚至幾十萬元,在分配上出現了社會成員之間收入過分懸殊的問題,國家必須運用稅收杠桿加以調節,以保證社會的安定團結和更好地體現按勞分配原則,征收個人所得稅正是運用稅收杠桿,調節人們收入之間的差別,解決社會成員之間收入懸殊的問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統計資料表明,我國個人所得稅流失的數量達50%以上。這樣,不但直接減少了國家財政收入,而且嚴重削弱了個人所得稅對社會經濟的調節、穩定功能。面對市場經濟條件下社會各階層日益擴大的收入差距,搞清個人所得稅流失的原因,尋求對策,這是當前在稅收方面需要解決的壹個重要課題。壹、目前,我國個人所得稅征管的主要困難及問題個人所得稅自1799年由英國首創,歷經兩個世紀的發展和完善,已成為現代政府公平社會財富分配、組織財政收入,調節經濟運行的重要手段,並成為大多數發達國家的主體稅種。我國個人所得稅開征較晚。自1980年以來,國家先後頒布了《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個人收入調節稅暫行條例》和《城市工商戶所得稅暫行條例》,1994年稅制改革中將以上三稅合並,實施新的《個人所得稅法》,1999年宣布從1999年10月1日起對居民儲蓄利息開征利息所得稅。至此,個人所得稅已進入中國的千家萬戶,與每個公民的利益直接相關,引起理論界和普通百姓的普遍關註。國家稅務總局的最新統計分析顯示,我國個人所得稅收入在過去的20多年中每年都在高速增長,特別是1994年實施新稅制以來,個人所得稅平均年增幅高達48%,年增收額118億元,是同壹時期增長最快的稅種;1980年個人所得稅僅征收16萬元,2001年收入增至995.99億元,超過了消費稅,成為我國第四大稅種,在壹些地方已成為地稅機關的第二大稅種;為我國財政收入的增長以及調節個人收入起到了積極的作用。然而,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征收面小,收入比重過低,與我國現階段經濟發展不相適應,妨礙了個人所得稅整體功能的有效發揮,因此,必須進壹步發展和完善。目前,我國個人所得稅征管的主要困難及問題是: 第壹、公民納稅意識差,基層征收機構認識滯後。 個人所得稅在我國開征時間較短,廣大納稅人受長期以來我國對個人所得不征稅的傳統影響,加上宣傳工作做的不夠深入,沒有形成自覺申報納稅的習慣,納稅意以淡薄,不能主動地承擔納根義務,偷稅漏稅的現象相當普遍,有的甚至抗稅,就基層征收機構而言,對個人所得稅的地位和作用缺乏足夠的認識,加上個人所得稅收入的減少,稅源分散、隱蔽征管難度較大,往往對征管工作重視不夠,因此在實際征管工作中存在著查管偏松,執法不嚴,處罰不利的現象。另外社會各界對基層征收機構支持、配合不利,有的甚至聯合起來對付稅務部門,這些都使對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舉步艱難。 第二、個人所得稅制自身的特點直接產生弊端。 個人所得稅的征收具有公開透明度強的特點,其征收選擇在收入分配環節,它是對納稅人經濟利益的直接扣除。因此,容易引起稅收對抗,增加了征收的難度,這是個人所得稅在世界各國的***性,我國個人所得稅制的壹個典型特點是分類所得稅制;它的壹個明顯特點是不能累進稅。不按納稅人的綜合負擔能力計征,有背於稅收的公平原則。納稅人的許多收入難以納入征稅範圍,為各種偷稅漏稅行為提供了方便,例如:甲乙兩個納稅人,甲在12個月內每個月都取得800元的勞務收入,不需納稅,而乙在壹個月內取得9600元的勞務報酬,其余11個月沒有收入,卻要交納1760元的個人所得稅。這樣的納稅方法就容易被人鉆空子,通過化整為零的方法,就可以達到避稅、逃稅的目的。第三、個人所得稅和具體征收管理辦法很不完善。 我國個人所得稅法結構、內容都較為簡單,對納稅人義務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規定不夠詳細,如缺乏對納稅人權利的基本規定。具體來說,目前,我國個人所得稅的征收方法主要有兩種:個人申報和代扣代繳。自行申報制度缺乏應有的配套措施,代扣代繳制度未能得到嚴格執行。由於代扣代繳義務人的法律地位和責任人不明確,有些單位不願履行代扣代繳義務或者不予以積極配合,難以實現源泉控制。稅務部門無法通過社會各界獲得個人收入的準確信息,對漏稅、逃稅行為也就不能進行強有力的打擊。 第四、管理方式落後,征管信息不暢通。 我國的征管機構是根據行政區劃和管理級次,進行的多塊結合式管理,同時配以專管員管理納稅戶制度。在這種傳統管理方式下,征管機構第壹線力量相對不足,大部仍以原始的手工操作為主,這就使得信息傳遞不準確;且時效性差,甚至不能跨征管區傳遞、接受,致使信息在內部機構間受阻,另外,由於同有關部門缺乏有效的配合措施,形成了外部信息來源不暢,稅務部門無法準確判斷稅源。同壹納稅人在不同地區、不同時間取得的各項收入,在納稅人不主動申報的情況下,稅務部門根本無法匯總;更值得註意的是國稅、地稅機構分設後,若不配以現代化管理手段加劇了信息的不暢。 第五、對個人的各項所得缺乏有效的控制。 我國尚未真正建立個人財產登記和個人收入申報登記制度。目前,我國個人收入分配制度不夠透明,公民隱性收入來源廣泛,情況復雜,稅務部門根本查不到,找不著,難以掌握實情。同時銀行結算制度不夠先進,各種轉賬、結賬制度手續繁瑣,加上我國現實經濟生活中存在著大量的禮金支付。這些都給稅務部門的監控帶來了困難。 第六、現行模式對扣除個人所得稅的規定不合理。 對個人征稅只有建立在“凈所得”概念上才有意義,因此,為得出應稅所得,必須在調整後的毛利所得中扣除納稅人應該扣除的費用。由於在實際生活中,每個納稅人為取得相同數額的所得支付的成本費用所占比例各不相同,甚至相差很遠;因而規定所有納稅人都從所得中扣除相同數額或相同比例的費用顯然是不合理的。另外,夫妻分別申報制帶有不合理性,在實行累計稅率的類別中,夫妻合並申報更為公平,有利於對家庭稅收負擔的調整。防止逃避稅收,公平分配收入。 此外,我國的稅收征管理論相對薄弱;對個人收入調節的稅制體系尚待完善,這都對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有壹定制約作用。 二、解決我國個人所得稅流失的對策面對個人所得稅的大量流失,尋求對策的基本思路是:首先對個人所得稅有壹個完整的認識,清楚我國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環境和現狀,立足現實,樹立積極推進意識,層層深入,重點突破,制訂可操作方案,確立具體的征管目標,其可分為近期和長期目標。 (壹)近期目標是加大力度減少個人所得稅的大量流失,堵住漏洞。就目前來看,應搞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壹是抓好申報納稅。強化代扣代繳。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征收方法主要有兩種:申報法和代扣代繳法。應根據不同地區的情況,;結合不同行業特點,制訂出具體的申報納稅方法,以點帶面,推進申報納稅的全面展開,同時應當清楚地看到,在我國目前征收環境下,自行申報納稅不可能在短期內完全到位,應從我國現階段的民情出發,強化代扣代繳,實行源泉控制尤為必要,同時進壹步明確代扣代繳義務人的法律責任,以加強對代扣代繳義務人的法律約束。目前,全方位、深層次落實代扣代繳是加強個人所得稅征管的最有效的途徑。 二是建立並完善個人所得稅專項稽查制度。把開展經常性檢查和定期專項檢查相結合,日常檢查中要以對重點單位、特殊階層和高收入個人的重點檢查為主。應在每年三月前定期開展壹次專項檢查,完成對納稅人上壹納稅年度的普查和科學抽樣檢查。通過這些檢查,進壹步加強稅法宣傳教育,增強納稅人和代扣代繳義務人的法制觀念,同時集中查處壹大批偷、漏稅大案、要案和不履行扣繳義務的單位,嚴格進行補稅、罰款和懲治,減弱不自覺申報的人僥幸心理,以規範納稅人辦行為,從而在壹定程度上堵住個人所得稅的流失,強化《個人所得稅》的嚴肅性和權威性。 三是搞好對高收入者和個體工商戶的管理。各征收單位應根據本地區的情況,明確征稅對象,對高收入階層和獲得高收入的個人,列入重點納稅戶,采取蹲點調查,跟蹤審核,與有關單位密切配合;解剖典型等形式,重點突破,層層突破,核實高收入者的收入和費用,據以計算征稅,同時抓好高收入階層的申報納稅工作,加快在全國範圍內實行申報納稅的進程。對賬務健全的個體工商戶實行定率、定額計征辦法時,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則,促使個體工商戶建立健全賬務,從而引導納稅人走向自我管理的道路。 四是尊重、保護納稅人的權力,優化征收機構的服務。公民既有依法納稅的義務,也應享受法律賦予的相應權力。納稅方便,獲得信息權、上訴權、隱私權、保密權、舉報偷漏稅的權力。這些都是納稅人的基本權利。應該宣傳;更應該保護落實。稅務部門要以提高優化服務為前提,為納稅人創造更便利的納稅條件,如可采取稅務公告,設立政策咨詢合,稅收政策熱線電話等服務方式,體現對納稅人的尊重與保護,公民有了主體權力意識,才會產生更強的納稅義務感和更高的納稅自覺性。 (二)長期目標是解決個人所得稅中出現的問題。要樹立現代化的管理思想,依靠科學的管理方法和手段,建立科學、嚴密、高效的稅制體系和征管體系,這就要求做到以下幾點: 壹是提高稅務人員的業務素質。稅務管理是壹門知識性、技術性、實踐性較強的學科,利用現有的人力資源,培訓壹批即懂稅法又懂財會知識、計算機知識的專業人員,這不僅是個人所得稅征管的客觀需要,而且是整個征管體系建立的內在要求。只有建立壹支擁有現代科學管理知識、具有豐富實踐經驗的高素質隊伍,才能有效協調國稅地稅征管,溝通內外部信息,指導稅務代理;開展稅務咨詢業務等。 二是積極推進稅務代理和計算機普及應用。稅收征收營理客觀上.要求全社會管理水平的提高和征管信息暢通,個人所得稅尤其如此。個人所得稅上及面寬,工作量大;稅務代理可將稅務人員從繁瑣的事務工作中解脫出來。計算機應用與聯網是解決信息不暢通的根本途徑,完成對稅源的有政監控,達到收入--申報--繳納--監控--體化,實現數據、資料的***享與動態管理,這也是個人收入及財產申報登記制度建立的壹個必要條件。 三是盡快向嚴管重罰的模式過渡。我國的個人所得稅查管偏松,處罰不利。參照發達國家的成功經驗,嚴管重罰是行之有效的途徑,嚴管就是政策設計要嚴密,法律制度要健全,征收管理要嚴格;重罰就是對違反稅收法律制度的行為處罰嚴厲,使之產生強烈的震懾效應,以嚴管重罰來約束納稅人的行為,減少稅收流失,以增加財政收入。 四是稅務部門應建立不受行政區劃限制的大型信息、數據處理中心。以此為依托,將全國各地的納稅申報中心聯為壹體,形成覆蓋全國各行各業的計算機網絡系統,達到充分地占有稅源信息;數居的***享動態處理,完成對納稅人在不同地區、不同時間提供的個人所得稅申報表的篩選、判斷、匯總、審計和資料統計。只有靠現代化的管理技術,才能最終減少個人所得稅流失的面積和數量。 五是完成向綜合所得稅制的過渡。目前我國實行的是分類所得稅制,既有背於稅收的公平原則,其自身的缺陷也增加了征收管理的難度。同時,分類所得稅制也不易達到多重調節目標的實現。縱觀世界各國個人所得稅的發展歷史,個人所得稅整體趨勢是由分類所得稅制過渡為綜合所得稅制,因此,我國應逐步建立壹個能覆蓋全部個人收入的,以個人、家庭為申報主體的綜合所得稅敘,從稅制上解決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上的不利區素,盡管綜合所得稅制對綜合配套條件和征管水平要求較高。但也應為實現這壹目標而積極努大。 六是建立完整的調節個人收入的稅制體系。目前,個人所得稅是唯壹調節個人收入分配的稅種,同時,它是直接對人征稅;稅負不能轉嫁,這是分稅人偷漏稅個人所得稅的壹個基本動因。為了堵塞稅制上的漏洞和體現稅收的公平原則,切實達到調節個人收入水平的目的,國家應在條件成事的情況下,開征遺產稅、贈與稅、社會保障稅務,建立並完善調節個人收入的稅制體系,避免所得稅孤軍奮戰的局面。 總之,由於個人所得稅在我國開征的時問比較晚,因此,目前我國個人所得稅校收過窄,收入比重偏低、個人所得稅還存在缺陷,與我國現階段經濟發展不相適應,這就嚴重制約了個人所得稅組織財政收入,公平社會財富分配,調節經濟運行功能的充分發揮,因此,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必秀進壹步發展和完善;建立科學的與我國經濟發展相適應的稅制體系,同時還要建立壹支強有力部征管隊伍。全面而有效地對個人收入進行有效地監控,從而達到不斷縮小貧富懸殊,國家的財政不斷增加的目的,為實現黨中央提出的全面建設小康社會鋪設壹塊穩固的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