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確認銷售收入的商品被退回。由於銷售收入尚未確認,在這種情況下,只需將已入賬的商品成本轉入“發出商品”和“委托代銷商品”科目即可。發出的商品退回時,應按其成本借記“庫存商品”科目,貸記“發出商品”和“委托代銷商品”科目。
2.已確認收入的銷售退回。由於這種銷售退回發生在企業確認銷售收入之後,所以無論是當年銷售還是以前年度銷售,除了退回發生在資產負債表日後覆蓋的期間之外,都要沖減回當月的銷售收入。如果銷售成本已經結轉,還應沖減上月的銷售成本和銷售退回商品涉及的增值稅銷項稅額。
3.年度結算後報告銷售退貨。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9號——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的規定,涉及報告年度的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中的銷售退回發生在報告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之後,因此應對報告年度會計報表的收入和成本進行調整。但根據稅法規定,本期銷售回籠涉及的應納所得稅應視為本年納稅調整。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後,國家稅務總局專門下發了《關於企業所得稅收入確認若幹問題的通知》(國〔2008〕875號),規定企業因商品質量、品種不符合要求等原因銷售的商品退貨,屬於銷售退貨。企業已確認銷售收入的已售商品發生銷售折扣和銷售退貨的,應當在當期沖減當期銷售收入。
因此,在下壹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前退回貨物並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不能抵扣以前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只能抵扣當期銷售貨物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