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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白領犯罪與中國經濟犯罪的區別

壹.不同的定義

經濟犯罪是指在社會經濟生產、交換、分配、消費等領域,為謀取非法利益,違反國家經濟、行政法規,直接危害國家經濟管理活動,依照我國刑法予以懲處的行為。但情節明顯、輕微、無害的,不構成犯罪。

經濟犯罪是犯罪的壹種,因此具有犯罪的壹般屬性,即社會危害性和刑事違法性。

白領犯罪是指白領所犯的罪行。又稱君子犯罪,溫柔犯罪。最早是由美國犯罪學家薩瑟蘭在1939年出版的《白領犯罪》壹書中提出的。

白領罪犯大多社會經濟地位較高,通常利用職務之便實施犯罪,如賣空、虛報資產負債表、操縱股市、貪汙、詐騙、賄賂、偷逃個人所得稅、出賣經濟信息等。美國白領犯罪非常嚴重,造成的經濟損失遠遠超過藍領犯罪中搶劫、盜竊等針對財產的犯罪。

第二,特點不同

經濟犯罪還具有以下三個特點:

1,發生在經濟領域。即發生在國民經濟的生產、交換、分配和消費中;

2.主觀上故意、過失不構成經濟犯罪,壹般具有謀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3.它直接危害國家的經濟管理活動,不同於侵犯財產所有權的財產犯罪。

白領犯罪有四個組成部分:

1,受社會尊重的人破壞刑法的行為;

2.大多數演員都有很高的社會和經濟地位;

3.違法行為是在專業領域或專業活動中實施的;

4.壹般情況下,違法行為會造成違反職責。

第三,原因不同。

我們的社會剛剛擺脫半封建半殖民地狀態。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在社會、政治和文化意識方面,仍然有舊社會的痕跡。階級鬥爭在壹定範圍內長期存在,經濟犯罪不可避免。這壹理論的缺陷是在社會主義社會之外尋找內在原因,違背了辯證唯物主義。

分為犯罪源的原因和犯罪流的原因。源指私有制社會的犯罪規律,是犯罪的根本原因;流動是指新社會脫胎於舊社會後,必然存在導致犯罪的遺留因素,經濟犯罪的流動是由源頭引起的。它的弱點是新社會代替了舊社會,已經絕緣了,為什麽不能切斷?

自1995年巴林銀行交易員尼克·裏森(nick leeson)因越權投資虧損14億美元,導致擁有200年歷史的英國巴林銀行破產以來,“魔鬼交易員”就不斷湧入人們的視野。如今,白領犯罪已經成為壹個世界性的問題。

荷蘭鹿特丹管理學院的Meiere Captain教授總結了25條誘發白領犯罪的心理誘因。雖然設定目標並實現目標很重要,但這種單壹的思維模式很容易忘記還有道德。安然給業績好的業務員發大額獎金的時候,這些業務員完全無視道德底線,結果可想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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