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摘要] 道德和法律的動態系統--德治和法治,作為調節人類 社會的兩個手段,有著密切的關系,特別在社會主義市場 經濟 中二者相互滲透,相互作用,法治、德治作為上層建築是要建立在生產資料公有制及與之相適應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基礎之上的,同時法治、德治的結合又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保駕護航。因此,二者的組合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統壹的。二者相輔相成又是黨治理國家基本方略的完善和創新,這種創新體現著豐富的哲學思想,吸取古代儒法並用的思想精華,體現了軟硬相佐的治國方略的辯證關系,二者相輔相成,相互促進,體現了矛盾統壹性的關系。
[關鍵詞]德治/法治
[正文]
壹、德治與法治的起源
“德治”與“法治”之爭在中國與西方很早就有了。在中國,其最早起源於春秋戰國時期的“儒家”與“法家”之爭,這兩家在治國方略的選擇和運用上針鋒相對,見仁見智,古代中國的“法治”學說與“德治”學說就誕生在這場紛爭的硝煙之中,先秦法家管仲最早的的提出“法治思想”,但先秦法家提出的“法治”並非近代意義上的法治,雖然它們之間有***同點:都是用法來治國,但是古代中國法家思想的主旨在於維護君主集權,法律的主要價值在於防止暴亂,“法治”完完全全是統治階級的壹種駕馭人們的工具。先秦儒家德治思想由孔子開創,孟子完善,荀子改造。儒家學派提出了“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的德治主張,他們極力推崇道德教化在社會政治機制中的功能。認為人們經過道德自省和自律,在潛移默化中自覺成為“溫、良、恭、謙、讓”倫理信念的載體。
在古代中國,儒家思想被統治者作為正統思想發揚光大,因此,出現“禮法合壹”的東方特有現象,德治超越了法治,法治被包含於德治之中。
在西方,法治與德治最早源於古希臘的柏拉圖與亞裏士多德就“治國方略”的爭論。“法治”這壹術語最早由古希臘雅典“七賢”之壹的畢達庫斯提出,而法治的系統學說最終由政治思想家亞士多德將法治與“壹人之治”相對立,首先提出“由最好的法律統治,哪壹方面較為有利。”這壹問題,然後明確斷定:“法治應當優於壹人之治。”在古羅馬時代,政治思想家和法學家進壹步傳承著古希臘的法治思想的歷史地位。“德治”最早由柏拉圖提出。他精心設計了理想方略。他的德治思想在《理想國》與《政治家》中得到充分的體現。並指出:“法律的制定屬於王權的專門技藝,但最好的狀況不是法律當權,而是壹個明智而賦有國王本性的人作為統治者。”在古代西方,法治強於德治,法治受到大多數學者的贊揚與推崇,並受到皇帝、教皇,封建主的擁護(他們用法律來劃分各自的權利,避免沖突)。因此,西方較之於中國有著更好的法治傳統。
二、法治與德治的關系
面對法治與德治的抉擇,有人認為法律是萬能的,只有在法律的完全掌控下,社會才會正常有序;又有人認為道德的作用是強大的,只有道德才能深入人們的內心世界中,才能治本,由此泛道德主義應運而生。但是現實告訴我們,純粹的法治是不可行的,而純粹的德治是不可靠的。
首先,在當今世界無論是純粹的德治或是純粹的法治都會造成社會資源的巨大浪費。就社會現實而言,不可能每個人都自覺的按照道德的要求去行事,不可能每個人都追求社會利益的最大化而寧願放棄個人利益。實際的情況很可能是:人們自然的認為他人都會依道德而行事,那麽自己壹個人的違反並不會造成全社會範圍內的混亂,從而大部分人只期待他人依道德行事,而自己卻違背道德的要求去追求個人利益的最大化;最終使得少數遵循道德要求的人的行為也變的毫無意義。由此看來,在當今純粹的德治是壹種巨大的冒險,其結果只能是社會的極度混亂,造成社會資源的巨大浪費。而純粹的法治必然要求有壹種無時無處不在的監督工具,即采取“人盯人”的監督模式,那麽任何人每天都處於壹種監督他人與被他人監督的狀態之中,這不僅造成社會生產的停滯,社會資源的浪費,從根本上講也是與平等自由的法治思想向違背的。
其次,任何法律從根本上講都是壹種道德。法治之法應該有而且必然有道德性。⑦實際上法律都是人們對某種道德的確認,道德規範實際上構成了法律規範的源泉。人們將壹種道德法律化,或是因為人們認為其極其重要,必須將其上升為法律以突顯其重要性,或是因為這種道德自覺遵守的程度極其不理想,需要用國家的強制力加以規制。而且可以說任何壹部良法都是壹部人類道德的薈粹集。只有具有道德性的法律才能為人們所普遍接受,才不是壹部缺德的法律,才不會背上惡法的罵名。
同時人們也必須認識到法律的作用是有限的,法律本身並非是壹個完美無暇,毫無缺陷的。法律的滯後性是法律的致命弱點,任何法律都不可避免的將這壹致命弱點展現於世人之前。相比較而言道德就更具有時代性,其隨著社會的發展而及時應變,它能及時對社會發展中出現的新問題加以調整,並且這種調整也為日後的立法提供了豐富的實踐經驗。而且由於法律只能對人們的外部行為加以調整,無法深入人們的內心世界;而道德作為壹種內心確信能夠彌補法律的這壹不足,由人們的內心出發去規制人們的外部行為,從而使法律的調整更加高效。由此可見在當今的歷史條件下法治離不開德治,缺少法治的德治是有缺陷的。
最後,於現實之中德治的威力雖然在局部範圍是巨大的,但是其作用的範圍是極其有限的,並非任何人、任何行為都受其規制,或者說即使受其規制,但這種規制也是具有極大的不確定性的,任何壹絲不良動機都可使其功虧壹簣。過分依賴法治不僅將損害法治,而且最終將損害德治本身。假若每壹個人都具有聖徒壹樣的心靈與道德品質,政府也將失去其存在的意義,法律更無存在的必要。正是由於人們道德水準的巨大差異才必然要求運用法律規制少數不道德的人,強制其履行其應盡的義務,以維護他人的利益和社會的穩定。更重要的是,德治的實現最終還是要依靠法治。⑧任何道德規範受侵犯時,光有社會輿論的譴責是不夠的,只有對那些違反者施以必要的懲戒,才能有效維護這些道德規範的不可侵犯性。但並不是說違反任何道德規範都必須受到懲戒,只有違反最基本最重要的道德規範的行為才會受到制裁。由此可見於當今德治離不開法治,離開法治的德治是虛幻無力的。
綜上所述,在如今的歷史條件下,法治與德治的關系是密不可分的,兩者缺壹不可,只有兩者的完美結合才是當今社會的最佳治理模式。
三、法治和德治的差別。
法治和德治雖然具有壹致性,但二者始終是兩種不同的治理國家和社會的方式。
“法律規定壹般來說總是避免涉及良心的問題,不過問其意圖如何,而只考慮其行為和態度;與此截然相反,道德所選定的範圍則是意圖。對法律來說,‘所有未禁止的都是允許的’。然而,反過來人們可以說在制裁方面,法律比道德更有強制性。違反壹項道德規範可以招致指責,這是不可忽視的,因為指責,或者哪怕是嘲笑,都可能導致嚴重的後果,如造成精神失常,毀了前程,甚至引起自殺。但是,它畢竟不如公眾權力的行為,如刑事判決那樣在有關人員的身上打上烙印。”
德治強調為人民服務為核心,以集體主義為原則;而法治則是強調公民意識,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兼顧國家、集體和個人的利益,公民個人和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侵犯遭受損失時,有權提起行政訴訟和要求國家賠償。德治要求人們多盡義務、多奉獻;法治則要求人權保障,公民在享有權利的同時,要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權利和義務是壹致的。德治要求發揚傳統美德和老壹輩革命傳統,而法治要求遵循現行法律和法治與國際接軌。德治從治心的角度來規範人們的內心世界和行為,執行的標準有點空洞,不便於操作;而法治從治行為的角度來規範人們的行為,執行的標準就是法律,明確具體,便於操作。
在中國歷史上,曾經出現過兩種不同的觀點。古代法學家明確提出“以法治國”的主張,他們認為,“聖人之治國,不恃人之為吾善也,而用其不得為非也”,因而應“不務德而務法”。在中國古代,“法者,刑也”,法學家所主張的法治,實際上就是實行嚴刑峻法維護君主專制。儒家則反對法家的法治主張,他們認為,國家主要應由具有高尚道德的聖君通過道德手段來治理。“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君仁莫不仁,君義莫不義,君正莫不正,壹正君而國定矣。”這就是儒家所推崇的德治。我們現在強調依法治國,與古代法學家倡導的“法治”是有本質的區別,社會主義的“法治”原則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非“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我們提出以德治國,與古代儒家提倡的“德治”也有根本不同,社會主義的“德治”強調為人民服務為核心,以集體主義為原則,古代儒家所講的“德治”實際上是人治。
強調法治與德治相結合,是對我們黨治國理論與執政實踐的科學總結和深化發展。法律是外部強制性的管束,側重於調整人們的外部活動,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是他律;道德是發自內心的自我約束和社會輿論的外力作用於內心活動,側重於調整人們的內心活動,壹般體現為社會輿論的譴責,是自律。內外結合,方可實現國家的長治久安
四、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相結合,是我國治國方略的壹次創新,體現著豐富的哲學思想。
1、吸取古代儒法並用的思想精華,體現軟硬相佐的法國方略的辯證關系。
在我國歷史上,法治與德治,歷來是統治階級治理國家、調整社會關系和維持社會秩序的管理之道和根本 方法 。有的朝代以“法治”為主,有的註意“德治”。而儒家主張儒法並用,通過儒家的 政治 思想和倫理道德思想的教育手段,同國家的管理手段相結合起來,維護社會秩序,使社會生活、生產秩序產生了良好的壹面。統治階級壹方面要求人們個人“有道德”、家庭要“以德治家”、君臣要“為政以德”,使“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成為以德為本的管理體系;而另壹方面,又制定出非常嚴密、非常系統的法律,把道德“定天下”的體系與法律“制天下”的體系緊密結合。從而推動了社會的發展,這種結合的重要性,孔子早就說過:“霸道的‘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③即靠行政命令和刑罰來制約人民,老百姓只知道避免犯罪而不知道犯罪是恥辱的事,而用道德和禮教來引導人民老百姓不僅知道犯罪是恥辱的事而且能夠自我控制、自我約束,這充分說明了法制與德治結合的重要作用。
我們當今處在改革開放和 現代 化建設新時期,在依法治國,建立較完備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過程中,也必須吸取古代儒法並用的思想精華,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道德倫理建設,利用社會主義道德倫理調整個人之間、個人與社會之間行為的廣泛社會性和***同規範性的特點,尋求法制和德治的最佳結合點和多種結合的具體載體形式,確保道德的說服力和勸導力,確保法律的威懾力和震撼力,讓法的強力保障與德的教化力量由內外結合,真正把“兩手抓,兩手都要硬”的戰略方針落實到實處。
2、法制與德治相輔相成,相互促進,體現了矛盾統壹性的關系。
在當今,法制與德治的根本目的就是為了保證人民群眾的利益,鞏固人民群眾當家作主的地位,推進社會向文明、民主、富強的社會發展,使社會既有嚴明的法律體系,又有較高的精神文明水平。兩手可並行不悖、相互滲透、相互補充,像國家的大法,壹般就包含著社會道德的基本原則,而遵紀守法又是道德規範 內容 之壹,違法者首先為道德所不容、所反對、破壞公德、的損美德、背離職業道德的行為,不僅要受到社會輿論的譴責和社會公眾的批評,而且也是法理難容的。所以,歷代統治階級都把壹與其根本利益直接相關的道德內容吸收到法律裏面,直接轉化為國家意誌,不僅用法律維護了道德,而且還保證實行了道德倫理的內容,況且遵守法律本身就是壹種良好的道德行為,壹般而言,違法犯罪多數道德品質低下者,而有高尚道德修養的人,大體也是守法的好公民。因此,壹個社會如果沒有廣泛的社會性和道德作為立法、執法和維法的基礎,專靠法制恐怕難以根治,而如沒有法制建設作為後盾,專靠德治來管理社會,至少 目前 還不能使社會成為高度文明的有序狀態。因而,法治與德治的***存性、依賴性和互相滲透性是二者相結合的理倫依據,是豐富和完善我國治國方略體系的辯證原理。
3、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的地位與功能體現著上層建築的整體與部分的關系
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是壹個緊密結合的整體,對於治國體系的方略而言,是不可或缺的;整體由部分組成,脫離任何壹個部分,整體就是殘缺不全的,也極易出現治標不治本的現象,要標本兼治,雙管齊下,才能有國家的長治久安和國富民強。中華民族5000多年的發展,不僅是靠法治維系的,也是德治維系的,同時法律和社會倫理道德又都是上層建築的重要組成部分,法治從屬於政治建設是政治文明的內容,德治從屬於理想建設,是精神文明的內容。在上層建築的大整體中,法律和道德都是壹個完整的部分,每個部分的子體系又需要單獨地、分別地加以特殊的 研究 ,不斷的探索並加以完善,使上層建築的鞏固和促進作用更加巨大。在法治和德治的功能中,法治的政治文明是主導,是既定的對象和現實的力量,以其權威性和強制性手段規範社會成員的行為。而德治以其感召力和勸導力提高社會成員的思想認識和道德覺悟。法治和德治的這些功能,在上層建築的整體功能中也是部分的,有限的,離開了整體也將失去其廣泛的群眾基礎和強大的生命力。只有在整體事才能顯示無限的力量,擰成和力,把國家和人民管理得國泰民安,從而自立於強國之林。
4、法治與德治體現出辯證法兩點論的關系
辯證法的兩點論,就是指在研究復雜事物的發展過程中,既要研究主要矛盾,又要研究次要矛盾;在研究任何壹種矛盾的時候,不僅要研究矛盾的主要方面,也要研究矛盾的次要方面,否則是形而上學的壹點論。法治與德治,由於他們的地位和功能不同,在治理國家的時候不同時期有不同的側重,不同階段有不同的側重,這是由他們的特殊性和在歷史發展中的不平衡性所決定的。中國古代是如此,新中國與改革開放新時期更是如此。重要的是如何吸取歷史的成功經驗與失敗的教訓,把兩者有機結合起來,使他們之間的對立與鬥爭減少到最低限度,能融合成為壹個嶄新的治國方略。在階級鬥爭異常復雜和經濟領域的各種犯罪活動不斷頻發的歲月裏,加強立法,完善法制體系並依法從嚴打擊,就尤為重要;而在法制體系基本完備後,隨著生產力的發展,經濟基礎和上層建築方面不斷改革,各種條件逐漸成熟,進壹步強化道德的感化和勸導作用,並與法治“融合”為新的治國方略,賦予社會主義道德以新的指導思想和“五愛”教育等新的內容,是完全可以相輔相成,相互促進的。馬克思曾說:“兩個相互矛盾方面的***存,鬥爭以及融合成為壹個新範疇,就是辯證法的實質。”④在我國,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人們的法制意識、道德意識和文化素質逐步提高,人本意識也不斷加強,對於市場經濟發展的轉型時期出現的壹系列醜惡現象,黨和國家有關部門壹方面加強正面宣傳和治理力度,從嚴打擊少數犯罪分子,維護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另壹方面強化道德意識,倡導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和社會公德的巨大勸導力,感召力作用,不斷尋找二者相結合的最佳載體形式。如“致富思源,富而思進”的“兩思”教育、“五好家庭”的評定、英雄選進事跡報告等,正是不斷加加宣傳的結果。這不僅體現了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的治國方略,也體現了矛盾兩點論的辯證法原理,是抓重點、樹典型、促次要、保全面的表現形式。
總之,堅持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的基本方略,不僅包含著豐富的辯證法思想,具有重大的 理論 意義,而且凝聚著重大的現實意義。我們要高舉鄧小平理論的偉大旗幟,堅持以“三個代表”為指導,始終註意把法制建設與道德建設緊密結合起來,把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緊密結合起來,身體力行,不斷創新,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作更大的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