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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幼兒園公款21萬多,已還壹萬,判多少年

挪用幼兒園公款21萬多元,數額較大,涉嫌挪用公款罪,應當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