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企業制度下會計監督現狀分析如下:
單位內部監督體系中存在著不現實的逆向監督
《會計法》用了三條之多強調單位內部監督,其中雖然包括了會計人員和審計人員對單位負責人的監督,但是會計人員和審計人員不可能對單位負責人進行監督,因為會計人員和審計人員是受單位負責人的委托對內部進行監督,是上下級的關系,會計和審計人員隨時就有被解雇的可能。所以,單位內部監督實際上是單位負責人對會計和審計人員的監督、審計人員對會計人員的監督、會計人員和審計人員對單位內部部門及經濟業務活動的監督。因此,單位負責人就有可能對外提供虛假而又“合法”的會計信息,從而也為國家監督和社會監督的實施帶來壹定的難度。
2.忽視了所有者和債權人的監督
所有者和債權人是企業外部利益最相關的人,他們為了自己的權益不被侵害,必須要對經營者進行監督。但是,《會計法》中卻沒作出相應的規定,再加上現行的會計人員管理體制的弊端以及企業“內部人控制”等原因,使得其監督權弱化。雖然在《會計法》第四章第三十條還作了相關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有關會計法規的單位和個人有權進行監督,並且受國家法律保護。但是從“有限理性經濟人”假設及其“成本效益”原則考慮,與自己利益不對稱的監督是不現實的。在壹些單位中企業管理者為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指使、授權會計機構,要求會計人員做假賬,偽造會計憑證,辦理違法會計事項,從而使得會計工作受到管制,不能獨立行使其監督職能,破壞了正常的會計工作。比如紅光實業上市公司的虛報瞞報,包裝上市,坑害了廣大社會公眾股東的利益,究其原因主要壹些執法人員素質不高、法制觀念淡薄、主觀隨意性過大,更有少數執法人員私心太重,壹旦得利,便放棄原則,“大問題也可變成小問題”,“有問題也變成沒問題”。重查輕罰或者是只查不罰,使問題愈演愈烈,甚至導致犯罪。
3.會計監督法律約束機制不全
會計不能有效的行使其監督職能,導致企業會計監督不力。會計人員是會計監督的執行主體,會計人員作為監督者並不具備獨立的地位,對服務的單位依附性較強,會計工作者往往要無條件的服從管理者的意誌,會計工作根本無法獨立行使其監督職能。
比如,新的《會計法》雖已頒布,但是相關配套的法律法規卻沒有跟上。有的企業在新的財務制度運行之後,仍用傳統的做法來看待新制度,沒有按新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企業內部的管理制度,使得出現“新制度、老觀念、老辦法”,會計管理混亂。再者,在會計監督過程中有些概念很模糊,比如說會計監督、審計監督概念模糊,執法機構職責、權限有待明確。很多企業將審計監督等同於會計監督,而事實上審計監督是對會計監督的再監督,它側重於事後監督,兩者有著本質的區別,對同壹經濟事項的監督有著截然不同的效果。因此隨著我國經濟多元化的發展,如果有針對性的會計制度和核算體系還不健全,也就難以適應復雜多樣的經濟活動。會計人員是會計監督的執行主體,會計人員作為監督者並不具備獨立的地位,對服務的單位依附性較強,會計工作者往往要無條件的服從管理者的意誌,會計工作根本無法獨立行使其監督職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