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法》相關規定:1、《會計法》第三條規定,各單位必須依法設置會計帳簿,並保證其真實、完整。2、《會計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財政部門對各單位是否依法設置會計帳簿情況實施監督。3、《會計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不依法設置會計帳簿的,由縣級以上人民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並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