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代理記賬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設立代理記賬機構,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3名以上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專職從業人員;
2、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具有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
3、有固定的辦公場所;
4、有健全的代理記賬業務規範和財務會計管理制度。
第五條 申請辦理代理記賬資質,理應向審核行政機關提出申請匯報並附贈以下原材料:
(壹)組織的協議書或是規章;
(二)從業人員身份證件、會計從業資格資格證書,負責人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具有會計左右專業技術職稱資質的證明文件;
(三)負責人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擁有會計從業資格資格證書的專職從業人員在組織專職從事的書面形式服務承諾;
(四)辦公室詳細地址及辦公房產權年限或是所有權證實;
(五)代理記賬業務標準和會計管理方案;
(六)工商行政管理局單位審批機構名稱的相關原材料。
設立代理記賬機構
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 3名以上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專職從業人員;?(二) 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具有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
(三) 有固定的辦公場所;?
(四) 有健全的代理記賬業務規範和財務會計管理制度。
以上內容參考:百度百科-代理記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