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方:待處理財產損益20000元。
貸款:原材料2萬元
涉及的進項稅不能抵扣,對應的稅設置為17%。
借方:待處理財產損益:3400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轉出的進項稅額3400。
2.明確責任人並批準相關處理後,根據相應的責任計算負擔金額。
借:營業外支出
借:其他應收款。
貸:待處理財產損益23400
“待處理財產的損失和溢余”是會計上的壹個科目,屬於資產類科目,核算企業在清查過程中已確認的各種財產物資的盤盈、損失和毀損。“待處理財產損失及溢余”科目往往有兩個明細科目,即“待處理固定資產損失及溢余”和“待處理流動資產損失及溢余”。待處理財產的損失和溢余與上報審批前的資產直接相關,與上報審批後的當期損失和溢余直接相關。
“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實際上是壹個資產科目(編號1901)。但其對應的資產類賬戶必須符合“借方記錄增加,貸方記錄減少”的規則。“待處理財產損失和溢余”賬戶與“固定資產清理”賬戶有些類似,都是過渡性賬戶。壹般期末沒有余額,其余額已進入當期損失和溢余賬戶,而借貸規則正好相反,出借人增加收入(或降低成本),借款人增加費用。
待處理財產損溢審計,主要審查企業資產清查表、資產損溢報告等資料,驗證企業財產損溢的真實性和會計、財務處理的正確性;以前年度的費用、損失或當期費用是否長期計入待處理財產損溢賬戶,從而虛增當期利潤;檢查待處理財產損失和溢余的原因是否為虛增利潤或隱瞞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