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納稅人的應納稅額:
1.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需要設置會計賬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賬簿而未設置的;
3.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絕提供納稅信息的;
4.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不全,難以查賬;
5 .納稅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納稅,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未申報的;
6.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
《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和臨時從事經營的納稅人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的,由稅務機關核實並責令繳納。
納稅人有上述情形之壹的,稅務機關有權采用下列壹種或幾種方法核定其應納稅額:
1.參照當地同類行業或類似行業中經營規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納稅人的稅負水平核定;
2.按照營業收入或成本加合理費用和利潤的方法核定;
3 .根據原材料、燃料、動力等消耗的計算或計算書進行核定;
4.通過其他合理方法批準。
稅務機關應遵循法定權限和程序,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比如個體工商戶被批準征收稅款,必須遵循法定程序,即自行申報、典型調查、定額核定、定額發放。
批準的收集方法
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額征收和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
(1)定額征收:直接查看所得稅金額;
(2)核定應稅所得率的征收:按照收入總額或成本費用的實際發生額,按照預先核定的應稅所得率計算繳納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