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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水利工程征地補償政策

水利工程占地國家補償政策如下:

1.國家水利建設征地補償標準需要根據被征收土地的類型確定。壹般情況下,征收基本農田的,平均每畝補償標準在8萬元至654.38+0.6萬元之間;

2.如果征用荒地,平均每畝補償標準為654.38+0.8萬元;如果征用林地,平均每畝補償標準為654.38+0.8萬元。

大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用土地,由建設單位按下列標準支付:

1.征用耕地的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至四倍;每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畝年產值的二至三倍。大型防洪排灌工程征用土地的,土地補償標準可以低於上述土地補償標準,具體標準由水利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2.征用其他土地的補償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被征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下列倍數:

1,庫區(含壩區)人均耕地超過壹畝的,不超過八倍;

2、庫區(含壩區)人均耕地0.5畝至1畝,不超過十二倍;

3、庫區(含壩區)人均耕地不足0.5畝的,不得超過二十倍。

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應執行以下原則:

1,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和個人的關系,安置地區要服從國家整體利益;

2、移民安置和水庫建設、資源開發、水土保持、經濟發展,逐步使移民生活達到或超過原有水平;

3.移民安置要因地制宜,全面規劃,合理利用庫區資源。沒有安置條件的,可以采取開發荒地、灘塗、調整土地、遷出等方式進行安置,但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綜上所述,行政機關實施征收,首先需要取得行政機關的合法批準手續,然後需要向兩次征收土地的行政相對人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還需要公告,行政機關和行政相對人可以就主要問題進行協商。

法律依據: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第22條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征用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與鐵路等基礎設施項目相同,按照被征用土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執行。被征收土地上零星樹木和青苗的補償標準,按照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執行。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按照其原有規模、原有標準或者恢復原有功能的原則給予補償;

對於補償費用不足以建造基本住房的貧困移民,應給予適當補貼。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依法使用國有耕地的,參照征收耕地補償標準給予補償;

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未確定用途的未利用國有土地的,不予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