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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記賬憑證財務處理程序的特點、記賬程序、優缺點及適用範圍

記賬憑證賬務處理程序的特點是直接根據記賬憑證逐筆登記總分類賬。它是最基本的賬務處理程序,其它各種賬務處理程序基本上是在這種賬務處理程序的基礎上發展和演變而形成的。

基本步驟

1、根據原始憑證編制匯總原始憑證;

2、根據審核無誤的原始憑證或者匯總原始憑證,編制記賬憑證(包括收款、付款和轉賬憑證三類);

3、根據收、付款憑證逐日逐筆登記特種日記賬(包括現金、銀行存款日記賬);

4、根據原始憑證、匯總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編制有關的明細分類賬;

5、根據記賬憑證逐筆登記總分類賬;

6、月末,將各種日記賬的余額以及各種明細賬的余額合計數,分別與總賬中有關賬戶的余額核對相符;

7、月末,根據經核對無誤的總賬和有關明細賬的記錄,編制會計報表。

優點

1、記賬憑證賬務處理程序的優點是簡單明了,易於理解,

2、總分類賬可以較詳細的反映經濟業務的發生情況。

缺點

1、總分類賬登記工作量過大。

2、賬頁耗用多,預留賬頁多少難以把握。

適用範圍

記賬憑證賬務處理程序壹般只適用於規模較小、經濟業務較少的單位。

擴展資料

記賬憑證必須具備以下基本內容:

1、記賬憑證的名稱;

2、記賬憑證的日期;

3、記賬憑證的編號;

4、經濟業務事項的內容摘要;

5、經濟業務事項所涉及的會計科目及其記賬方

6、經濟業務事項的金額;

7、記賬標記;

8、所附原始憑證的張數;

9、制證、審核、記賬、會計主管等有關人員的簽章,收款憑證和付款憑證還應由出納人員簽名或蓋章

會計憑證的保管主要有下列要求:

1、會計憑證應定期裝訂成冊,防止散失。從外單位取得的原始憑證遺失時,應取得原簽發單位蓋有公章的證明,並註明原始憑證的號碼、金額、內容等,由經辦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和單位負責人批準後,才能代作原始憑證。

若確實無法取得證明的,如車票丟失,則應由當事人寫明詳細情況,由經辦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和單位負責人批準後,代作原始憑證。

2、會計憑證封面應註明單位名稱、憑證種類、憑證張數、起止號數、年度、月份、會計主管人員、裝訂人員等有關事項,會計主管人員和保管人員應在封面上簽章。

3、會計憑證應加貼封條,防止抽換憑證。根據財政部制定的 規定:原始憑證不得外借,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憑證時,經本單位領導批準可以復制。

4、原始憑證較多時,可單獨裝訂,但應在憑證封面註明所屬記賬憑證的日期、編號和種類,同時在所屬的記賬憑證上應註明“附件另訂”及原始憑證的名稱和編號,以便查閱。

5、每年裝訂成冊的會計憑證,在年度終了時可暫由單位會計機構保管壹年,期滿後應當移交本單位檔案機構統壹保管;未設立檔案機構的,應當在會計機構內部指定專人保管。出納人員不得兼管會計檔案。

6、嚴格遵守會計憑證的保管期限要求,期滿前不得任意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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