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的檔案資料,司法部門可以復印、拍照,但是原件不可以拿走。
財政部是我國財務會計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和國家檔案局聯合頒布的《會計檔案管理辦法中明確規定,各單位保存的會計檔案不得借出。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金融機構司法部門查詢、凍結、扣劃的管理規定中,有更明確的規定,司法部門可以對檔案資料抄錄、復制、照相,但是不能拿走原件。
《會計檔案管理辦法》(財政部、國家檔案局(98)財會字第32號)
第七條 各單位保存的會計檔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經本單位負責人批準,可以提供查閱或者復制,並辦理登記手續。查閱或者復制會計檔案的人員,嚴禁在會計檔案上塗畫、拆封和抽換。
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會計檔案查閱、復制登記制度。
《金融機構協助查詢、凍結、扣劃工作管理規定》(中國人民銀行:銀發[2002]1號)
第十四條 金融機構協助有權機關查詢的資料應限於存款資料,包括被查詢單位或個人開戶、存款情況以及與存款有關的會計憑證、賬簿、對賬單等資料。對上述資料,金融機構應當如實提供,有權機關根據需要可以抄錄、復制、照相,但不得帶走原件。
金融機構協助復制存款資料等支付了成本費用的,可以按相關規定收取工本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