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耕地開發專項資金征收和使用管理辦法
第壹條 為貫徹執行“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的基本國策,實行耕地占壹補壹,確保全省耕地總量動態平衡,加強我省耕地開發專項資金征收和使用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有關法規政策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耕地開發專項資金由耕地開墾費、存量土地有償使用費凈收益的30%、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地方政府留存部分、土地復墾費、土地閑置費組成。
第三條 耕地開發專項資金由土地管理部門負責征收,縣級以上土地管理部門應建立“耕地開發專項資金帳戶”,單獨核算耕地開發專項資金。
第四條 耕地開發專項資金的征收。
(壹)耕地開墾費。使用耕地進行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實行占用耕地與開發復墾掛鉤,按照“占多少、補多少”的原則,由用地單位或個人開發復墾同等數量、質量的耕地,沒有條件開發的,應按實際占用耕地面積,依照以下標準壹次性繳納耕地開墾費:使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耕地的,耕地開墾費為土地補償費總額的2倍;使用其他耕地的,耕地開墾費為土地補償費總額的1倍。
使用耕地的單位或個人開墾耕地時,應與土地管理部門簽訂耕地補充協議,預交耕地開墾費,開墾耕地的單位或個人根據協議使用預交的耕地開墾費。若不能履行協議的,由使用耕地的單位或個人按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
耕地開墾費由有審批權限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在農用地轉用審批時征收(國務院審批的由省土地管理部門征收)。經批準轉用耕地進行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應憑土地管理部門核定的交款金額和開具的交款通知單,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耕地開墾費。未繳納耕地開墾費的,土地管理部門不得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
耕地開墾費實行省、市(州)、縣(市)土地管理部門三級分成使用,各級土地管理部門應於每季第壹個月的前10日,按省30%、市(州)20%、縣(市)50%的分成比例,將上季度收取的耕地開墾費回撥或上繳。
(二)存量土地有償使用費。存量土地有償使用費按規定入庫後,財政部門根據土地管理部門填報的有關清算單據,及時把存量土地有償使用(包括出讓、轉讓、租賃、入股、提供場地使用權等有償使用形式)費的30%劃撥到土地管理部門開設的耕地開發專項資金帳戶。
(三)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按規定上繳中央財政30%,地方政府留用的70%,分別按省20%、當地50%分成,繳入財政後再按規定程序納入耕地開發專項資金帳戶。
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的征收,按財政部、國土資源部的規定執行(規定另發)。
(四)土地復墾費。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因挖損、塌陷、壓占等造成土地破壞,用地單位或個人必須向有征用土地審批權的土地管理部門繳納復墾費。土地管理部門應在兩年內組織復墾完畢。
土地復墾費按《湖北省土地復墾實施辦法》規定的土地復墾費收取標準執行。
(五)土地閑置費。非農業建設經批準以劃撥或出讓方式使用耕地,超過規定期限未使用的,由所在市、縣土地管理部門對用地單位或個人收取土地閑置費。具體收費標準分別按省物價局鄂價費字[1992]130號文件和《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 耕地開墾費、土地復墾費、土地閑置費屬行政性收費,按預算外專項資金管理。縣以上土地管理部門應對收入按項目進行明細核算,其收入金額繳入同級財政專戶,支出按計劃和規定的用途,從財政專戶撥付到土地管理部門開設的耕地開發專項資金帳戶。
第六條 耕地開發專項資金由土地管理部門專項用於耕地開發,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和調控用於其他支出。
撥入到耕地開發專項資金帳戶的費用,統壹在“撥入專款”“專款支出”會計科目中核算。
第七條 收取耕地開墾費、土地復墾費、土地閑置費,統壹使用省財政廳印制的“湖北省耕地開發專用收費票據”,並到同級物價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
第八條 耕地開發專項資金使用範圍:
(壹)扶持單位或個人開發(復墾)耕地,擴大耕地面積;
(二)用於異地開發整理耕地的補助;
(三)用於村莊遷並、土地整理等增加耕地項目的補助;
(四)用於對耕地開發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的獎勵。
第九條 經同級財政部門核定,省、市(州)、縣(市)土地管理部門可從本級收取的耕地開發專項資金中提取4%的業務費。
業務費主要用於為開展耕地開發工作及耕地開發項目的勘查、規劃、技術設計等必要開支。
第十條 耕地開發專項資金的征收和使用,應保障省土地管理部門下達的年度耕地開發復墾整理計劃的實施。
各級土地管理部門根據年度耕地開發計劃編制耕地開發專項資金的季度用款計劃,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後實施。
第十壹條 耕地開發項目獲批準後,耕地開發者可持批準文件向所在縣(市)土地管理、財政部門申請耕地開發補助費;需要向上級申請耕地開發補助費的項目,由縣(市)土地管理部門負責向上申請補助。
耕地開發項目的補助款額,由縣以上土地管理部門與開發者簽訂耕地開發合同時約定。
第十二條 各市(州)、縣(市)確實沒有條件按照耕地“占壹補壹”原則在用地年度內組織開墾新耕地的,應委托上級土地管理部門組織異地開發耕地,並按委托耕地開發數量和所需投入資金上繳到上級耕地開發專項資金帳戶,由上級土地管理部門在本行政區域內統籌安排使用,組織異地開發耕地。
第十三條 耕地開發專項資金的收支情況,實行季、年報制度。各級土地管理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應於每季度終了十日以內,分別向上級土地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報送季度《湖北省耕地開發專項資金收支情況報表》;年終除報送財務收支決算報表外,應分別就本地耕地開發專項資金的征收和使用情況向同級政府、財政部門和上級土地管理部門、財政部門作出書面報告。
在保證完成上級下達的年度耕地開發復墾整理計劃後,耕地開發專項資金當年節余部分可轉入下年度繼續使用。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定期組織財政、物價、審計、土地等部門,對耕地開發專項資金的征收、使用、管理情況進行檢查、審計、監督,保證耕地開發專項資金的合理征收和使用。
第十五條 對違反財政、財務制度,擅自降低或提高耕地開發專項資金征收標準,截留、挪用或拖欠耕地開發專項資金的,要按照《國務院關於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和國家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給予有關單位和有關責任人相應的處罰。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土地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湖北省耕地造地費征收和使用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