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BT項目投資人設立的項目,最後投資人要移交給業主,投資人同時又將工程分包。這裏可以將項目投資人理解為項目施工總承包方。因為分包商提供建造勞務後要開票給總承包方,而投資人總承包項目移交時也需納稅開票給業主,所以中間環節投資人總承包會收取主合同與分包合同的差額(管理費),這部分建造勞務同樣需要按照建造合同來處理,並確認收入。
“在建工程”是指企業固定資產的新建、改建、擴建,或技術改造、設備更新和大修理工程等尚未完工的工程支出。而BT項目是建設-移交,沒有讓渡資產使用權,更不存在對該項資產的控制,所以不應通過在建工程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