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本科目核算投資公司按照有關部門的規定進行的定向投資,或有關部門無償撥給投資公司的投資項目。
二、本科目應設置以下明細科目:
(1)股權投資
(2)債權投資
㈢其他投資
三、投資公司收到定向投資資金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實收資本”、“資本公積”等科目;進行定向投資時,按照投資成本,借記本科目(股權投資、債權投資和其他投資),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投資公司取得無償調撥的投資項目時,應按被調撥單位的賬面價值,借記本科目(股權投資、債權投資和其他投資),貸記“實收資本”、“資本公積”等科目。
四、投資公司采用成本法核算“定向投資股權投資”,按照被投資單位宣布的應由公司享有的現金股利或利潤部分,借記“應收股利”科目,貸記“投資收益”科目或本科目。實際收到的現金股利或利潤,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應收股利”科目。
投資公司應按期對“定向投資債權投資”計提利息。
五、本科目應按照股權投資、債權投資、其他投資項目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投資公司按規定進行的定向投資和無償投資項目的賬面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