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人員做假賬屬於違法犯罪行為,構成犯罪的,依照我國刑法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和國會計法》第四十三條: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並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對其中的會計人員,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擴展資料
會計假賬(虛假財務會計記錄)是虛假財務會計信息的編制基礎,因此,會計假賬問題特別引人關註。
做假賬最終對經濟的效率造成難以挽救的損失,人們的道德觀念體系發生傾斜。所以,對企業經理層會計假賬的治理,決不能僅僅使用經濟手段的辦法,必須多考慮社會道德治理的方法,因為會計假賬不符合社會道德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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