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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產自用產品的會計處理

企業將自己生產的產品用於在建工程、管理部門、非生產性機構、捐贈、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獎勵福利等方面,是壹種內部結轉關系,不存在銷售行為,不符合銷售成立的標誌。企業不會由於將自己生產的產品用於在建工程等增加現金流量,也不會增加企業的營業利潤。因此,會計上不作銷售處理,而是按成本轉賬。

會計處理如下:自產自用的產品在移送使用時,應將該產品的成本按用途轉入相關科目,借記“在建工程”等,貸記“庫存商品”。《關於企業所得稅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6〕79號)中明確:企業將自己生產的產品用於在建工程、管理部門等方面時,應視同對外銷售處理,並據以計算繳納各種稅費。對自產自用的產品視同銷售征稅而無銷售額的按下列順序確定其銷售額:按納稅人當月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

企業將自產自用的產品用於上述用途應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等,應按稅收規定計算的應稅金額,借記“在建工程”等,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按稅收規定需要繳納所得稅的,還應將該項經濟業務視同銷售應獲得的利潤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據以繳納所得稅,借記“在建工程”等,貸記“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舉例如下:某企業2007年2月8日,輔助生產車間為本企業壹專項工程(尚未完工)特制壹臺專用機床,經核實其實際生產成本為3.2萬元,企業賬務處理為:

借:在建工程32000

貸:生產成本——輔助生產成本32000。

會計人員自查2月份賬證資料發現,2月份生產成本中所耗外購材料等扣除項目金額占整個生產成本比例為65%,采購材料適用增值稅稅率為17%。企業將自產貨物用於非應稅項目,未視同銷售,工程成本少計銷項稅額5984元[32000×(1+10%)×17%]。根據現行稅法規定:企業將自己生產的產品用於在建工程等方面時,應視同對外銷售處理,其產品的銷售價格,應參照同期同類產品的市場銷售價格或組成計稅價格。在計算所得稅時,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2601.60元[32000×(1+10%)-32000-5984×(7%+3%)]。應補企業所得稅額858.53元(2601.60×33%)。有關會計分錄為:

借:在建工程5984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5984

借: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598.40

貸:應交稅費———應交城建稅418.88

應交稅費——應交教育費附加179.52

借:所得稅費用858.53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858.53。

企業自制產品被福利部門領用,舉例如下:2007年3月,將成本價20萬元的特制低度薯類白酒1萬千克發放給職工(無同類產品市場銷售價格),計提增值稅3.4萬元,會計賬務處理為:

借:應付職工薪酬274000

貸:產成品——薯類白酒2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34000

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40000。

會計人員自查時發現,自產貨物用於集體福利,雖視同銷售進行了會計處理,但計稅銷售額錯誤,企業錯按成本價計提增值稅銷項稅,錯用按成本價計提消費稅。正確的計算如下:組成計稅價格=200000×(1+10%)÷(1-20%)=275000(元);應補增值稅=200000×(1+10%)÷(1-20%)×17%-34000=12750(元);應補消費稅=200000×(1+10%)÷(1-20%)×20%+10000×2×0.5-40000=2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