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s有人提出套期有效性的認定80%-125%這限制了企業使用套期保值會計有專家建議取消這個量化標準參考國外的準則綜合考慮現貨和期貨的綜合收益
1.“現金”科目變為“庫存現金”科目。
2.新準則取消了“短期投資”、“短期投資跌價準備”科目,設置了“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科目,並在“交易性金融資產”科目下設置“成本”、“公允價值變動”兩個二級科目。
3.新準則取消了“應收補貼款”科目,並入“其他應收款”科目核算。
4.“物資采購”科目變為“材料采購”科目。
5.“包裝物”科目和“低值易耗品”合並為“周轉材料”科目。
6.新準則取消了“長期債權投資”科目,而重分類為“交易性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科目。(教材第六章金融資產)
7.新準則增設了“投資性房地產”科目,核算為賺取租金或資本增值,或兩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產。(教材第五章投資性房地產)
8.新準則設置了“長期應收款”和“未實現融資收益”科目。企業采用遞延方式分期收款、實質上具有融資性質的經營活動,已滿足收入確認條件的,應按應收合同或協議余款借記“長期應收款”科目,按其公允價值貸記“主營業務收入”等科目,按差額貸記“未實現融資收益”科目。
9.新準則設置了“長期股權投資”科目,但其核算內容和核算方法與原制度相比有所變化。
10.新準則增設了“累計攤銷”科目。用來核算無形資產的攤銷額。
11.新準則增設了“商譽”科目,從“無形資產”科目分離出來,產生於非同壹控制下企業合並。12.原制度要求采用納稅影響會計法進行所得稅會計處理的企業設置“遞延稅款”科目,而新準則設置了“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科目,其核算方法與原制度相比有所變化。(教材第五章所得稅)遞延所得稅資產=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稅率遞延所得稅負債=應納稅暫時性差異×稅率
13.新準則取消了“應付短期債券”科目,而設置了“交易性金融負債”科目。核算直接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負債。
14.“應付工資”和“應付福利費”科目合並為“應付職工薪酬”科目。
15.“應交稅金”和“其他應交款”合並為“應交稅費”科目。
16.新準則中設置的“預計負債”科目,其核算內容與原制度相比有所變化。
17.“盈余公積”科目取消了法定公益金有關的核算。
18.新準則增設了“庫存股”科目,核算企業收購、轉讓或註銷本公司股份金額。
19.新準則增設了“研發支出”科目,核算企業進行研究和開發無形資產過程中發生的各項支出。20.新準則增設了“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科目,核算企業交易性金融資產、交易性金融負債,以及采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等公允價值變動形成的應計入當期損益的利得或損失。21.“其他業務支出”科目變為“其他業務成本”科目。
22.“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科目變為“營業稅金及附加”科目。
23.“營業費用”科目變為“銷售費用”科目。
24.新準則增設了“資產減值損失”科目,
25.“所得稅”科目變為“所得稅費用”科目。
26.新準則取消了“待攤費用”和“預提費用”科目。財政部令第33號和財會[2006]3號下發了新39個會計準則。它替代現行的準則、《企業會計制度》和《金融企業會計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