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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可以做現金保管員嗎?

要看會計的具體崗位而定。

《會計法》第四章第二十七條(壹)規定,記賬人員與經濟業務事項和會計事項的審批人員、經辦人員、財物保管人員的職責權限應當明確,並相互分離、相互制約。所以要看會計的具體崗位而定,首先是記賬人員而不能是會計主管人員,再者是與其崗位無關的經濟業務事項和會計事項。如果其管理和核算的業務與這個崗位不沖突具無關聯,應該可以。

現金保險員應該是管理金庫工作,具體的應該是向總行或者人行領解現,還有人民幣殘破的整理和上解基於錢賬分管錢賬分管原則,即管錢的不管賬,管賬的不管錢。經管現金的出納人員不得兼管收入、支出、債權債務賬簿的登記工作、稽核工作和會計檔案的保管工作。經營收入、支出登記工作的會計人員,不得兼管出納賬登記工作、現金的收付工作和現金的保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