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會計和納稅申報服務關於簿記和納稅申報服務,簿記代理機構將提供以下服務:
1)整理原始憑證和會計憑證;
2)出具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等。);
3)每月按時申報納稅和年度所得稅;
4)新公司的國稅、地稅報表等。
二。財稅咨詢服務代理記賬機構提供的財稅咨詢服務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1)提供日常財稅知識咨詢,包括電話咨詢、現場咨詢、在線咨詢;
2)指導或協助企業處理日常涉稅事宜;
3)協助或指導企業開展財稅知識培訓,免費參加統壹業務培訓;
4)定期組織客戶參加稅務咨詢會;
5)為企業提供最新財稅政策信息,進行專業解讀;
6)委托企業要求的其他金融服務。
三。工商業
1)提供日常財稅知識咨詢,包括電話咨詢、現場咨詢、在線咨詢;
2)指導或協助企業處理日常涉稅事宜;
3)協助或指導企業開展財稅知識培訓,免費參加統壹業務培訓;
4)定期組織客戶參加稅務咨詢會;
5)為企業提供最新財稅政策信息,進行專業解讀;
6)委托企業要求的其他金融服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六十二條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
第壹百六十三條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委托代理人應當按照委托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權。法定代理人應當依照法律的規定行使代理權。第壹百七十壹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作為代理人的,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委托人未聲明的,視為拒絕追認。在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權予以撤銷。撤銷應通過通知進行。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要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要求行為人賠償其所遭受的損害。但是,賠償範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可以獲得的利益。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應當根據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