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法》第17條規定:“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不得接受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應當予以退回,並要求更正、補充。”原始憑證審核是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結合日常業務工作進行會計監督的基本形式。這種監督形式的主要任務不僅是保證會計質量,而且是防止貪汙、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