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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憲趨勢與違法造法:1914年的歷史事件

1914年,袁世凱繼續他的專制活動。年初,他首先下令暫停兩院現有成員的職務:二月,熊希齡被迫辭職,孫寶坻被任命為總理,壹流人才組成的內閣在袁世凱的排斥;省議會也下令解散:中華民國約法,又稱元吉的契約,被出版來代替中華民國臨時約法。元吉美國的法律把總統的權力擴展到了極限:廢除國務會議,設立政廳,隸屬總統府,以徐世昌為國務卿;停止政治會議,宣布參政院組織法,設立元老院,作為立法機關,任命李為元老院院長,為以後的帝制做準備:廢除各省督撫,設立駐京總府,設立總名。年底,袁世凱公布修正大總統選舉法,規定大總統任期改為十年,可以連任。孫中山美國革命黨人流亡國外,他開始檢討國民黨的原因他認為不純潔的組織和不可靠的軍事力量導致了這次革命的失敗。為此,孫中山決定改組革命黨。7月,中國革命黨成立大會在日本東京召開,孫中山任總理,制定了中華革命黨總章。所有黨員都被要求當眾宣誓並按上指紋。中國革命黨成立前後,孫中山先後發表討袁檄文和討袁宣言揭露袁世凱復辟帝制的罪行,號召革命派武裝起來,討伐袁世凱,進行第三次革命。但以黃興為首的壹部分國民黨人不同意中國革命黨的組建方式,也不同意孫中山進行革命,於是離開日本去了美國,然後成立了歐洲事務研究會,形成了另壹個反袁的政治集團。這壹年,北京政府發表了壹戰中立宣言:日軍以對德宣戰為借口,出兵占領山東威縣、濟南、青島、吉焦等地;俄羅斯武裝占領外蒙古唐努烏梁海地區:為了幹涉中國1913年10月至1914年7月,英國政府策劃並召開了由中、英、藏三方代表參加的西姆拉會議,支持西藏美國獨立,並提出劃分所謂的麥克馬洪線。中國代表在西姆拉條約拒絕簽字。1912年南京臨時參議院制定的中華民國臨時約法規定,在正式憲法產生之前,臨時約法與憲法具有同等效力;自昨時約法頒布之日起,臨時總統根據臨時參議院制定的國會組織法和議員選舉法,在10個月內召集正式國會,制定憲法。1913年4月國會開幕後,開始制定正式憲法。然而,如何制定憲法是國民黨與袁世凱激烈鬥爭中的壹個重要問題。國民黨內的人要制定壹部真正實行民主***和精神的資產階級憲法,以實現中國的資產階級民主制度。所以他們對制憲工作非常認真,認為壹個字的出入關系到國家的安危,壹個字的增減關系到人民的興衰,絕不能置之不理。袁世凱企圖制定大幅增加總統權力的憲法,為實現個人獨裁鋪平道路。制定憲法是立法機關的神聖職責。根據臨時約法和國民議會組織法,憲法由參議院和眾議院選出的相同人數的議員起草。但袁世凱想盡壹切辦法,以行政手段粗暴幹涉國民議會的制憲工作。早在1913年2月,正式議會召開之前,他就下令成立由北洋官僚和政治家組成的憲法研究會,制定適合他個人獨裁的憲法。在裏

與民元天壇憲法草案相比,這個憲法草案擴大了總統並向袁世凱做了許多讓步。但是,它仍然包含了責任內閣的精神,並沒有完全滿足袁世凱美國總統的願望大大擴大特別是沒有采納上述憲法大綱草案中的兩項要求。10月16日,袁美國當選為正式總統後,壹項修正法案被提交給國會。他認為臨時約法的執行力弱,對總統的權力制約太大。他說了什麽?將臨時憲法第四章關於總統職權的規定適用於臨時總統已經很難,如果再適用於正式總統就更難了。總統受公約約束,等於我們4億同胞的生命財產受公約約束。因此,有必要將基於責任內閣制的臨時約法改為總統制,大大增加總統的權力。如規定總統有權制定官方規則、任命文武官員、宣戰媾和、締結條約等。未經國會同意;在國會閉幕期間,總統有權做出與法律具有同等效力的教令;以及臨時財務處置權。此時國會正在討論臨時約法,認為正式憲法即將制定,沒有必要增加修正法。因此,袁美國的修正案被忽視了。袁美國提出此案的目的不是真的修改合同法,而是向國會透露制定正式憲法作為制憲基礎的意圖。憲法起草委員會拒絕提交,因此袁進壹步施加壓力。10月24日,時宇、谷奧等8名政府成員被派出席憲法起草委員會會議,並被要求在會上陳述增補和修改盟約的理由。根據憲法起草規則,除議會兩院議員外,其他機關工作人員不得參加會議,即不準參加會議,因此拒絕8人作為列席代表參加會議。袁惱羞成怒,第二天就發出電報,煽動各省軍政長官反對天壇憲法草案,並以此打擊國民黨。北洋各省督撫、民政長官心領神會,紛紛回信,斥責國會,詛咒國民黨,要求撤銷憲法草案,解散憲法起草委員會,撤銷國民黨成員,取締國民黨,解散國會。11月4日,袁世凱悍然下令解散國民黨,取消國民黨議員資格,導致國民大會不夠法定人數,陷於停頓。11月10日,國會憲法起草委員會宣布自行解散,天壇憲法草案流產。袁世凱為了迅速修改盟約法,制定適合其專制的新約法,需要設立皇家制憲機關。11月26日,他以政府無力設立咨詢機構為借口,下令組織壹次政治會議。參政會原本是召集各省軍政長官討論熊希齡提出的廢除省制方案的行政會議的內閣。會後就成了代替國會的政治工具。參政會由中央和各省官員代表組成,其中各省2人,蒙藏各8人,總統8人,總理2人,各部1人,***80人。大部分是前清朝官僚。袁世凱任命清朝前雲貴總督李景熙為議長,張國幹為副議長。12月15日,政治會議正式開幕。22日,袁向協會提出了增補修改法律的咨詢案。但參政會認為其成員都是政府派出的,作為政府的咨詢機構,無權增補根本法,於是建議袁另設立法機構。於1914年1月11日

實際上,選舉只是壹種形式。當選的人都是政府提名的,委員都是袁世凱任命的或者他批準的。3月18日,盟約會議在北京召開。孫、當選為會長、副會長。孫是壹個改頭換面的國民黨。袁勇利用他宣傳聖約會裏有革命者。對盟約進行補充和修改,絕不是北洋派的私人意圖。憲章會議成立後,首先決心爭取國家權力的統壹,但以謀求執政組織不變為天壇憲法草案號修改的主要目的,從而壟斷執政權力,歸屬於國家元首,掌握大總統的權力。20日,袁世凱向盟約會議提出了對盟約大綱的七點修改意見。這七條如下:約法會議組織條例,對主權不可分割原則的無知,已成為多頭政治的區區弊端,急需修改以實現主權統壹。約法規定,總統制定官方規章制度時,必須提交議會決定,國務委員的任命必須經過議會批準,這樣就沒有政府人事行政的余地,急需修改。此外,總統美國的緊急命令和緊急金融制裁必須增加。臨時約法專設國務委員壹章,設立國務院特別法,無異於把國務委員當政府,應予刪除。臨時約法參議院的權限太廣,而且立法機構美國的權威應該受到限制。增加壹個咨詢機構。會計核算應加專章。臨時約法規定中華民國憲法由國民大會制定。其實國民大會應該來自憲法,首先不應該有國民大會。中華民國憲法應由另壹個立法機關制定。根據這個大綱,盟約會議經過40多天的起草和討論,最後擬定了壹個臨時約法,又稱臨時約法,俗稱中華民國約法,由袁世凱於5月1日公布,同時廢止新約法。新約全書***有10章68條。其內容以極端集權為特征,全面否定民國以來的民主精神。這是壹部適合獨裁者的盟約法。壹是在國家主權問題上,袁記約法規定由參議院、臨時總統、國務委員和法院***同行使,新約法改為總統為國家元首,擁有總體主權;總統對全體人民負責,而不是對任何輿論機關負責,而作為國家元首,他有代表全體人民的權力,也就是說,他只對自己負責。他可以盜用整個民族的名義,為所欲為。誰反對他,誰就是公敵。其次,關於行政權,臨時約法規定的責任內閣制原則已被廢除。內閣制的特點是總統不實際負責,內閣行使職權,內閣對國會負責。新約法規定總統是行政長官,國務卿是行政長官。這就把代替內閣總理的國務秘書降為附屬於總統府的工作人員,使總統的權力不受約束,淩駕於所有政府機構之上,從而成為壹種不同於歐美資產階級國家的特殊總統制。而且,術語國務卿從美國官制中搬出來有壹個深刻的含義:清是中國特有的名詞大清之上必有皇帝。袁想用這種手法逐步完成從總統到皇帝的演變。第三,在立法方面,新約法規定實行壹院制,命名為立法院。立法院是中華民國的議會,由各省人民選出的議員組成。此外,設立了參議院作為總統的咨詢機構。在建立之前

除了訂立盟約,盟約會議還奉袁世凱之命,炮制了元吉臨時約法。按照這個選舉法,袁世凱實際上是終身制的大總統,他有傳子和繼承的權利。新約法的頒布標誌著辛亥革命的徹底失敗和袁世凱的覆滅大地主大資產階級專政。袁世凱離封建皇帝只有壹個頭銜,壹頂皇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