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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註冊會計師獲取審計證據的具體審計程序

註冊會計師獲取審計證據的具體審計程序如下:

1、檢查記錄和文件:註冊會計師檢查被審計單位的記錄和文件,包括財務報表、會計賬簿、會計憑證、合同、發票、收據、銀行對賬單等,以獲取審計證據。

2、檢查資產和設備:註冊會計師檢查被審計單位的資產和設備,包括現金、存貨、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等,以獲取審計證據。

3、詢問管理層和員工:註冊會計師向被審計單位的管理層和員工進行詢問,了解被審計單位的業務、管理、財務等情況,以獲取審計證據。

4、觀察和檢查:註冊會計師觀察被審計單位的業務流程和操作情況,檢查被審計單位的實物資產和設備,以獲取審計證據。

5、分析程序:註冊會計師運用各種分析方法,對被審計單位的財務報表、賬戶余額、交易事項等進行比較、趨勢分析、比率分析等,以獲取審計證據。

6、函證程序:註冊會計師向被審計單位的外部單位或個人發送詢證函,以確認被審計單位的財務報表中的信息是否準確無誤,以獲取審計證據。

7、重新執行程序:註冊會計師對被審計單位的交易事項進行重新執行,以驗證其真實性和準確性,以獲取審計證據。

8、細節測試程序:註冊會計師對被審計單位的交易事項進行細節測試,以驗證其真實性和準確性,以獲取審計證據。

審計證據的主要作用:

1、審計證據是審計意見的支柱。

2、審計證據是審計人員形成審計結論的基礎。

3、審計證據是解除或追究被審計人經濟責任的依據。

4、審計證據是控制審計工作質量的關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