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的計稅依據是應納稅所得額,即: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後的余額。稅法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即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由於我國的企業所得稅實行的是法定扣除,因此,壹項支出能否稅前扣除,首先要看其是否屬於稅法允許扣除的支出,然後再看該項支出對應的支付憑證能否作為有效扣除憑證。在影響應納稅所得額的諸多因素中,涉及項目最多、變數最大的是各項扣除金額,其實物載體就是扣除憑證。在預繳所得稅時,有效扣除憑證的作用尚不那麽突出,但在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因必須取得有效憑證方能進行扣除,哪些憑證可以作為有效扣除憑證,此時也就成了征納雙方爭議的焦點。每提到企業所得稅的稅前扣除憑證,自然首先想到的就是發票,但是按照現行稅法,發票應當只是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中的重要的壹種,既不是沒有發票就絕對不準扣除,也不是有了發票就壹定準予扣除。支出允許稅前扣除及扣除憑證的管理原則真實性原則,這是稅前扣除憑證管理的首要原則。扣除憑證反映的,企業發生的各項支出,應當確屬已經實際發生。要求支出是真實發生的,證明支出發生的憑據是真實有效的。在真實性原則中又蘊含著合法性原則,扣除項目和可扣除金額以及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要符合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企業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壹致的,應當依照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計算;稅收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未明確規定的具體扣除項目,在不違反稅前扣除基本原則的前提下,暫循國家財務、會計規定計算。各類扣除憑證應符合國家稅收規定,各類憑證特別是發票,其來源、形式等都要符合稅收法規規定。相關性原則。扣除憑證反映的有關支出,應與取得的收入直接相關,即企業所實際發生的能直接帶來經濟利益的流入或者可預期經濟利益的流入的支出。合理性原則。扣除憑證反映的支出,必須是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其計算和分配的方法應符合壹般經營常規和會計慣例。確定性原則。扣除憑證反映的支出的金額必須是確定的,或有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也就是各項支出的支付時間可由企業決定,但必須是已經實際發生能夠可靠地計量而不是估計、可能的支出。受益期原則,即劃分收益性支出與資本性支出的原則。收益性支出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資本性支出應當分期扣除或者計入有關資產成本,不得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除稅法有特殊規定外,實際發生的各項支出不得重復扣除。權責發生制原則,這是稅前扣除憑證管理的壹般性原則,也是會計準則規定的企業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的基礎,除稅收法規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外,稅前扣除以及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均應遵循此項原則。權責發生制亦稱應計基礎、應計制原則,以取得收到現金的權利或支付現金的責任即權責的發生為標誌,確認本期收入和費用及債權和債務。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同時還應輔之配比性原則,企業發生的各項支出應在應配比或應分配的當期申報扣除,不得提前或滯後,從而正確確認損益。據以稅前扣除的有效扣除憑證之具體種類綜合現行稅收、財務、會計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根據憑證的取得來源,稅前扣除憑證可分為外部憑證和內部憑證;根據應否繳納增值稅或營業稅,外部憑證可分為應稅項目憑證和非應稅項目憑證。發生應稅項目的支出應當取得發票作為有效扣除憑證。應稅項目是指企業購買貨物、接受勞務或服務時,銷售方或提供勞務、服務方應繳納增值稅或營業稅的項目和免稅項目,包括視同銷售的項目。單位和個人必須在發生經營業務確認營業收入時開具發票;企業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發生應稅項目支出時,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按規定進行稅前扣除。發生非應稅項目的支出不需(不允許)取得發票。非應稅項目是指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不屬於增值稅或營業稅征稅範圍的支出,收入方依法不繳納增值稅或營業稅的項目。現行發票管理規定已明確“未發生經營業務壹律不準開具發票”,因此,企業發生非應稅項目支出時,不需也無法取得發票,而應當取得相應的有效扣除憑證,按規定進行稅前扣除。非應稅項目由稅務部門或其他部門代收的,也可以代收憑據依法在稅前扣除。常見的稅前扣除有效憑證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幾種:1.購買不動產、貨物、工業性勞務、服務,接受勞務、受讓無形資產,支付給境內企業單位或者個人的應稅項目款項,該企業單位或者個人開具的發票。2.支付給行政機關、事業單位、軍隊等非企業性單位的租金等經營性應稅收入,該單位開具(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3.從境內的農(牧)民手中購進免稅農產品,農(牧)民開具的農產品銷售發票或者企業自行開具的農產品收購發票。4.非金融企業實際發生的借款利息,應分別不同情況處理:(1)向銀行金融企業借款發生的利息支出,該銀行開具的銀行利息結算單據。(2)向非銀行金融企業或非金融企業或個人借款而發生的利息支出,須取得付款單據和發票,輔以借款合同(協議);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並進行稅前扣除時,應提供“(本省任何壹家)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3)為向銀行或非銀行金融企業借款而支付的融資服務費、融資顧問費,應取得符合規定的發票。5.繳納政府性基金、行政事業性收費,征收部門開具的財政票據。6.繳納可在稅前扣除的各類稅金(費),稅務機關開具的稅收繳款書或表格式完稅證明。7.撥繳職工工會經費,工會組織開具的工會經費收入專用收據。8.支付的土地出讓金,國土部門開具的財政票據。9.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社保機構開具的財政票據(社會保險費專用收據或票據)。10.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公積金管理機構蓋章的住房公積金匯(補)繳書和銀行轉賬單據。11.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的用於法定公益事業的捐贈,財政部門監制的捐贈票據,如公益性單位接受捐贈統壹收據等。12.由稅務部門或其他部門代收的且允許扣除的費、金,代收部門開具的代收憑據、繳款書(如工會經費代收憑據)等。13.根據法院判決、調解、仲裁等發生的支出,法院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以及可由人民法院執行的仲裁裁決書、公證債權文書和付款單據。14.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按照《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第25號公告發布)的規定執行。15.發生非價外費用的違約金、賠償費,解除勞動合同(辭退)補償金、拆遷補償費等非應稅項目支出,取得蓋有收款單位印章的收據或收款個人簽具的收據、收條或簽收花名冊等單據,並附合同(如拆遷、回遷補償合同)等憑據以及收款單位或個人的證照或身份證明復印件為輔證。16.支付給中國境外單位或個人的款項,應當提供合同、外匯支付單據、單位、個人簽收單據等。稅務機關在審查時有疑義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機構的確認證明並經稅務機關審核認可。17.稅收法律、法規對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特殊規定或要求的,按該規定或要求扣除。如研發費用加計扣除,需提供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計劃書和研究開發費預算、當年研究開發費用發生情況歸集表,研究開發專門機構或項目組的編制情況和專業人員名單,研究開發項目的效用情況說明、研究成果報告等資料。18.簽訂了分攤協議的關聯企業,其中壹方可將另壹方發生的,不超過另壹方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稅前扣除限額比例的部分或全部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歸集至本企業扣除,且可以不計算在本企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限額內,但必須提供分攤協議且按協議歸集。19.企業自制的符合財務、會計處理規定,能直觀反映成本費用分配計算依據和發生過程的材料成本核算表(入庫單、領料單、耗用匯總表等)、資產折舊或攤銷表、制造費用的歸集與分配表、產品成本計算單,支付職工薪酬的工資表,差旅費補助、交通費補貼、通訊費補貼單據等內部憑證。20.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合法有效憑證。稅前扣除及有效扣除憑證管理的特殊規定納稅人所取得的發票、收據等憑證,票據自身和內容及開具均須真實且符合相關規定;不符合規定的發票,偽造、變造、內容虛假的票據等不得作為有效扣除憑證。特殊支付項目還應將相關資料作為附件或備查資料。有些支出即使符合規定比例,也取得了有效憑證,但仍不能扣除。1.工資扣除,工資分配方案、工資結算單、企業與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個人所得稅扣繳情況以及社保機構蓋章的社會保險名單清冊。企業實行股權激勵的,以激勵對象實際行權日該股票的收盤價格與激勵對象實際行權支付價格的差額及數量計算,作為當年的工資薪金支出給予扣除,應以公告董事會決議、股權激勵計劃以及股票交割單(轉讓協議)等作為扣除憑證。2.會議費支出,以召開會議的文件、通知、會議紀要、參會人員的簽到單等能夠證明會議真實性的資料以及會議費用明細單等為輔證。3.企業集團或其成員企業統壹向金融機構借款分攤給集團內部其他成員企業使用,必須取得借入方出具的從金融機構取得借款的證明文件,使用借款的房地產企業分攤的合理利息方準予在稅前扣除。4.煙草企業的煙草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即使取得有效扣除憑證,也壹律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5.發生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應符合規定的計算依據和比例,其受托方必須是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企業或個人且應簽訂代辦協議或合同。但是,即使符合前述條件,也取得了發票作為有效扣除憑證,還應註意,除委托個人代理外,以現金等非轉賬方式支付的手續費及傭金仍不得在稅前扣除。企業為發行權益性證券支付給有關證券承銷機構的手續費及傭金也不得在稅前扣除。6.不征稅收入用於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用於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現行企業所得稅征繳方式為按季(月)預繳、年終匯算清繳。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於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匯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
法律客觀:《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本條例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