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節 總 則
第壹條 為了加強對公司貨幣資金的內部控制,保證貨幣資金的安全,降低資金使用成本,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會計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資金,是指企業所擁有或控制的現金、銀行存款和其他貨幣資金。
第三條 通過執行本制度,在資金管理上能夠規範運作,在費用請款時就能做到歸口控制,使資金的收支做到有計劃,達到減少壓占公司資金、控制費用、杜絕損失的目的。
第二節 分工授權及實施執行
(壹) 現金管理
第四條 公司現金的使用範圍應符合國家《現金管理辦法》的規定,嚴格控制現金結算,超出結算起點的付款應通過銀行結算;特殊情況下需要現金結算的,必須取得對方的收款收據。公司不得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套取現金。
第五條 公司應核定庫存現金限額,庫存現金的限額為1000元,凡超過庫存現金限額的部分必須及時送存銀行。公司現金的存入及取出應派車輛接送,切實做好安全保衛措施。
第六條 除零星現金收入可以補充庫存外,收入的現金應及時送存銀行,不得從現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因特殊情況確需坐支的,應事先報總會計師批準。
第七條 現金的管理必須嚴格執行錢、賬分管的原則。
第八條 出納與會計人員必須分清責任,實行相互制約,加強現金管理。
第九條 從銀行提取現金,由經辦人填寫現金支取申請單或借款單、經執行董事批準,總會計師或財務部長審核後,交給出納人員到銀行提取。
第十條 壹切現金支出都要有原始憑證,由經辦人簽名,經執行董事批準,或執行董事授權的主管副總經理、總會計師批準、財務部長審核後,出納人員才能據以付款,出納人員不得受理未按規定審批的付款業務,不得受理不完整、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
第十壹條 出納人員應當建立健全現金賬目,逐筆記載現金支付,並結出庫存余額。賬目應當日清月結,每日結算,賬款相符。如出現長短款,應向財務部長匯報,查明原因後及時處理。
第十二條 不得用白條抵沖現金,不準因私借支現金,不準保存帳外現金,不得公款私存。
第十三條 公司安排出納以外的其他人每月至少對出納庫存現金檢查核對壹次,驗證帳實是否相符,情況異常時應進行突發性檢查。
(二) 銀行存款管理
第十四條 銀行賬戶必須按照國家規定開立和使用。銀行賬戶是公司為辦理結算業務、資金信貸和現金收付而在相應金融機構開設的基本帳戶、壹般結算帳戶和專用帳戶。
第十五條 銀行賬戶僅供公司收支結算使用,不得出借銀行戶頭給外單位或個人使用,不得為外單位或個人代收代支、轉帳套現。
第十六條 因銷售產品、提供勞務而獲取的資金收入原則上只能通過基本賬戶辦理;壹般結算賬戶原則上只辦理資金支付業務,其資金來源可以根據需要由基本賬戶劃轉。專用賬戶是根據需要為某種特殊業務而開立的。除辦理規定的專項業務外,不得辦理經營性的資金結算業務,專用賬戶應做到因特殊業務的開展而開立,因其結束而撤銷,且業務結束後壹個月內必須清理完畢;
第十七條 嚴格禁止用個人名義開立銀行賬戶。
第十八條 公司負責人和總會計師必須加強對銀行賬戶的管理,定期檢查銀行賬戶的使用情況,壹旦發現問題,應立即逐級匯報並妥善處理。
第十九條 財務部門應定期對各開戶行的戶頭進行清理、核對,對不再使用的帳戶應及時辦理銷戶手續。
第二十條 銀行票據由出納員專門負責,妥善保管,嚴防丟失、被盜。
第二十壹條 出納員對收到的支票或銀行匯票等票據應嚴格審查,及時存入銀行,款到戶後才能發貨,以免收進假票或無效票據。
第二十二條 公司除現金開支範圍外的所有業務類、非業務類對外付款支出,應采用支票、電匯、匯票等銀行結算方式。
第二十三條 公司的業務或日常費用付款,需預先領用支票的,須填寫付款通知書,由相關領導審批後,交由出納辦理,付款通知書至少要列明用途、金額和收款單位,如無法明確金額的,經財務部長審核,填寫限額;暫無法明確收款單位的,交經辦人在使用支票時填寫。支票應分別加蓋財務專用章及法人名章。經辦人領用支票後,須在支票登記簿上簽字確認。經辦人應於支票領用後當月月底前到財務部辦理報銷手續,出納員於支票報銷後在支票登記簿上註銷。
第二十四條 空白支票由出納員統壹保管,空白支票的保管視同現金。因故作廢的支票,出納員須加蓋作廢印章,並登記保管,於年末列銷毀清單,報總會計師或財務部長批準後予以銷毀,銷毀清單應存檔備查。
第二十五條 如結算方式為匯票結算時,經辦人將付款申請經相關領導簽字後,交由出納員辦理,填寫銀行匯票申請書,填明收款人名稱、開戶銀行、帳號、支付金額、申請人和申請日期等事項並簽章。出納員將匯票交經辦人後,經辦人在匯票登記簿上簽字確認。經辦人員采用匯票付款後,應及時將發票傳遞至財務部報銷。
第二十六條 出納員應逐日逐筆登記銀行日記賬,並每日結出余額。出納應每月根據銀行對帳單仔細核對和清理銀行日記帳,查明未達帳項及其原因,並和另外壹人編制的《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核對,《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應每年裝訂成冊歸檔。
第二十七條 根據收入、支出的原始票據,每周編制現金周報表。
第二十八條 出納員根據每周的周報表,按月編制收入、支出匯總表。
第二十九條 每月的現金支出數應與編制的現金周報表金額壹致,如有不符,查明原因。每月月底應制定下月資金支出計劃。
(三) 備用金請款及報銷的規定
第三十條 員工在請款時填寫備用金借款單,註明借款部門、借款人姓名(借款人作為備用金請款的第壹責任人)、借款用途、大、小寫金額(大、小寫必須壹致,數字前必須封頂)經部門負責人簽字、執行董事批準,財務部長審核,出納員方可付款。
第三十壹條 借款人員要求辦理電匯、匯票時,必須將收款單位全稱、帳號、開戶行及匯入地在借款單上填寫清楚。
第三十二條 借款人員申請支付定額轉帳支票時,必須向財務部提供收款單位名稱,否則財務部不予簽發支票。
第三十三條 對於預算內經常性費用請款需由本人經手,本部門負責人簽字確認,財務部長審核,執行董事批準,方可生效。對於預算外費用請款,需由本人經手,本部門負責人簽字確認,總會計師審批,執行董事批準,方可生效。
第三十四條 對於固定資產采購項目、超預算費用項目及預算外項目的請款,必須經總經理辦公會通過,執行董事批準。
第三十五條 公司規定每周壹報銷、付款。
第三十六條 對於已經辦理請款的費用項目,報銷時必須由經辦人、部門負責人、財務部長或總會計師、執行董事或經執行董事授權的副總經理審批後到財務管審核報銷;如果請款手續不全或者實際花費金額超過請款金額,需要按照規定的審批程序在報銷單據上重新進行審批。
第三十七條 為加強財務憑證的規範管理,要求報銷人必須將需要報銷的票據進行分類、有序的粘貼,保證能夠看到每張票據的完整票面,保持票面整潔完好。
第三十八條 報銷人員所報票據,除行政事業性收費外,不得以收款收據報銷,應為有稅務監制字樣的正規發票,票面加蓋清晰的發票專用章(或財務專用章)戳記,並註意票據上所寫的各種說明。另外,要求各類采購人員應盡量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
第三十九條 由於財務決算的需要,財務管理部在每月月底三天及月初三天停止費用類報銷(此條也適用於未請款項目的報銷)。
第四十條 對於違反以上規定者,財務部有權不予報銷。
第四十壹條 差旅費報銷,須由經辦人填寫並帖貼票據,部門領導確認,財務部門根據公司制定的差旅費報銷文件核準,財務部長審核,最後由執行董事批準方可報銷。
第四十二條 對於超出文件範圍的差旅費票據,應由公司執行董事批準方可報銷。
第四十三條 為減少壓占公司資金,備用金請款人員在請款項目結束後及時到財務部辦理報銷手續,壹般要求在請款當月底辦理報銷。
第四十四條 財務部定期對員工備用金進行清理,對於超過規定報銷期限而未到財務進行報銷者,財務部根據情況在公司內進行通報,對無正當理由又拒不報銷者,公司會采取停止請款、扣發工資或法律訴訟等方式進行清理。
第四十五條 在員工調離公司時,必須到財務部核實有無請款未報銷及其他涉及財務的未完事項。
第三節 監督與檢查
第四十六條 公司領導及財務部門負責人負責對本公司的內部控制情況進行監督與檢查。
第四十七條 貨幣資金監督檢查的內容主要包括:
(壹)貨幣資金業務相關崗位及人員的設置情況。重點檢查是否存在貨幣資金不相容職務是否存在混崗情況。
(二)貨幣資金支付授權批準的情況。重點檢查貨幣資金支付授權審批的的手續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權審批的情況。
(三)貨幣資金收入、支出是否取得合理合法的票據。
(四)隨機檢查現金的帳實相符情況。
第四十八條 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的貨幣資金內部控制的薄弱環節,應及時糾正和完善,發現重大問題應寫出書面檢查報告,向有關領導匯報,以便及時采取措施,加以糾正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