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2.《會計法》第二條;第二條“各單位應當建立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檔案,並妥善保管。”
《會計法》第四十四條‘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前款行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予以通報,並可以對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以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對會計人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3.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條納稅人擅自偽造、變造、隱匿、毀棄帳簿、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計支出、漏報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後拒不申報、謊報納稅,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和滯納金,並處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